專題報導 2006-12-04

校園性別平等 同性戀不隱形

本校男同性戀文化研究社指導老師徐佐銘指出:「93年6月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已言明為促進性別平等實質地位,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校園應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本校在性別平等的努力已超越許多公私立學校,徐佐銘認為,每一間學校都應成立同性戀及性別議題相關社團,因為這才是實質上的性別平等,同時也是較為具體的作法。

「在校園裡看不見同性戀教師、學生,這才是一種歧視。」徐佐銘說明,看不見是因為同性戀被迫隱身,代表社會大眾踐踏非主流性別取向者的人格尊嚴。徐佐銘又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性別特質及性傾向,而本校的同性戀社團即是一個供大眾認識、學習,及同志本身自我認同的學習環境。」他進一步闡述,社團成立前後的差別在於:成立前,性傾向不同的學生在校園內找不到可供棲身之處,而異性戀也滿足於「校園沒有同性戀」這表面上的平等;成立後,校內師生想了解不同性傾向與認同,即可從認識同化社開始。

徐佐銘形容,同志出櫃時最大的難題,其實都源自於社會大眾對同志的不解及困惑。徐佐銘樂觀表示,「本校的校園風氣頗為開放,校方也樂見本社成立」,性別平等觀念逐漸在校園散佈,「這是一件很令人開心的事情。」

NO.663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786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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