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學生獎懲委員會於五月十四日決議,將學生獎懲規則第九條,明列「偷竊行為」罰則,將予嚴懲,處大過或定期察看。而依據教育部的指示,原來獎懲規則中有關退學的概括條款,已予以刪除,並已於校務會議通過,正式實施。
學生獎懲規則中,原未訂偷竊行為之罰則,但校內陸續傳有偷竊事件,引起各方關切,校長張紘炬在八十四次行政會議上指示,應於學生獎懲規則中明列罰則,經委員會討論後,增列於第九條第八款,處以大過或定期察看處分。
另外,依教育部指示,行為規範之處分如為退學等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者,須事先明定並避免使用概括條款。因此,獎懲規則第十條第八款「有其他相當於各款情事者」予以刪除。並增訂獎懲規則第十五條為:「懲處決行者於懲處前必須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而配合環安委員會訂定之「淡江大學校園資源回收管理規則」,獎懲規則第七條第十一款增訂條文:「未依校園資源回收管理規則第三條分類規定處置再生資源,經在場人士勸阻改正無效,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申誡處分。而配合教育部的指示,所有修訂條文,已於六月六日舉行的校務會議通過,公佈施行。
當日亦通過兩學生鬥毆事件懲處案,經濟系薛姓、大傳系陳姓兩生互毆,薛父甚至來校打人,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則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前者處大過一次、小過兩次,後者大過一次。
NO.542
| 更新時間: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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