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2008-03-10

教師請假法規修訂

【黃佩如�淡水校園報導】本校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將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中產前假、娩假、流產假天數依規定辦理,並於第58次校務會議中修正通過。其中規定「專任教師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專任女性教師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而娩假四十二日,為不含例假日,人事室主任陳海鳴表示:「本校之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未來將在文字上更明確的規定,相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並將陪產假增列為3天,其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給,以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NO.706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56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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