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透過圖書館的Ariel 系統進行館際合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其重製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A:圖書館以Ariel 系統進行館對館間1對1之定址傳輸,屬於特定圖書館與特定圖書館間之互動,不是就所有圖書館廣為散發,並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惟要主張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仍須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始得將館藏著作重製成電子檔,透過Ariel 系統直接傳輸予對方圖書館。
NO.814 | 更新時間:2011-03-01 | 點閱:2058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