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文媛淡水校園報導】人力資源處轉知教育部來函,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目前暫定7月1日施行,施行細則銓敘部尚在修正中。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定,目前僅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並得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本校於70年1月1日加入公保,被保險人於退休後的養老給付請領方式,可以選擇「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其中,「一次養老給付」的標準為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給付42個月為限。
「養老年金給付」的標準需視被保險人資格,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領取年金給付: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65歲者、公保年資滿20年且年滿60歲者、公保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者。
另外,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養老年金給付率為1.3%。若於99年1月1日以後退休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而被保險人在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年金給付。
若以本俸47,080元、公保年資滿33年的教職員為例,選擇「一次養老給付」,計算公式47,080*(33*1.2),約可一次領1,864,368元;「養老年金給付」,計算公式47,080*(33*1)*1.3%,約可每月領20,197元。退休人員實際請領數額,最終以教育部公告為準。
NO.922
| 更新時間: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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