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2001-12-17

社論:學生自治組織益臻完善

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於上個月通過將學生會、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改成平行的地位,三者相互監督。 同時也將原來的「學生會組織規則」修改成為「學生自治組織規則」,明定學生自治組織包括了學生會、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三者在某種程度上類似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彼此監督與制衡。在原來的組織規則中,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是屬於學生會下的一個組織,此次的修法將三個組織改為平行單位,並將司法權的概念納入學生自治組織中,可謂創舉。

本校在學生自治方面,創造過許多全國第一的記錄,在學生運動盛行的時候,本校在前學務長羅運治教授的提議下,通過了校內集會遊行法。其次,校務會議的成員納入學生代表,當時全國認為校園自治最先進的台大有學生代表參加校務會議,但是只是列席,只能發言不能參與表決。 本校則在校務會議通過正式納入學生代表進入校務會議,不是列席而是出席,且學生代表的比例是教授代表的75%,除比諸多學校更先進外,學生代表比例之高更為全國之冠。

再者,在學生獎懲規則方面,也開風氣之先,讓學生制定獎懲規則。一般學校的觀念是學生來學校接受教育,所以獎懲規則由校方制定,也因此,訂定校規由學校教師來主導成為慣例。然而,本校於85學年度就提出新思維,認為學生要遵守什麼樣的規範,應該讓學生來主導制定,學生自當心服口服的遵守規則,因為這是他們自己訂定的。就好像人民選出立法委員制訂法律,而後人民當遵守其選出的代表制定之法律。

於其時,學校成立了「學生獎懲規則修定委員會」,其成員中教授與學生代表各佔一半。為了讓學生能主導獎懲規則之訂定,教授代表僅提供諮詢意見,並告知學生代表學生的獎懲應以學生的意見為主,要學生代表多聽同學的意見,以制定優良的法規。為了廣泛的聽取意見,該委員會曾舉辦了兩次獎懲規則修定公聽會,那時候不少外校的同學知道後,都感受到本校開明的校風。

此次學生評議會地位的提升亦是另一個新思潮,以往的學生評議會好像虛殼未能發揮功能。現在賦予學生評議會諸多功能,如當學生會與學生議會間發生衝突時,由學生評議會進行協調與仲裁,當學生認為權益受損時可以向學生評議會申訴。以往學生會與學生議會發生衝突都由學校來協調與仲裁,現在學生評議會成為學生自治的最高司法單位,除了強化學生自治的內涵外,更展現本校對學生自治能力的信任。在此,我們建議:在三權分立形成後,應有適度的配套措施。因為學生評議會既然成為最高司法單位,那就應該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學校或許可以為學生評議會的成員開個法律短期班,修習完畢後還可頒發証書,相信對學生評議會的運作一定會有正面的功能。

NO.488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4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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