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2001-10-29

工友納入勞基法 工作規則制定

【本報訊】本校專任工友、技工、駐衛警、駕駛員已於今年一月一日全數納入適用勞基法,並依據勞基法制定本校「工友工作規則」,該項規則已經台北縣政府於八月廿一日回函同意備查,並於九月六日公布,本校為北部第一所制定完成這項規則的私立學校。人事室並在上(九)月廿七日發函總務處等六個任用工友的單位,徵詢他們對於實施該項規則後是否仍有疑義及意見,將於彙整後一併回答。

依人事室統計,本校目前共有技工11人、工友91人、駐衛警18人,駕駛員12人,已全部納入勞基法,其權利義務悉依照本校所制定的「工友工作規則」行事,人事室主任羅運治表示:該項規則是依據教育部提供的範本、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的範例,及配合本校教學實際需要,經由總務處、學務處、會計室及法律顧問等多次研討取得共識,再經由法規會審議後提到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而制定,在工作時間、休假方式上較以前略有不同,但最大好處是退休金增加了。

羅主任進一步解釋,原來本校同仁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依私校退撫會之辦法採薪資之本俸乘以年資換算的基數得出退休金。工友等納入勞基法後,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改以退休前六個月平均所得之薪資(包括本俸、專業加給及各項津貼)乘以年資換算的基數得出退休金。

由於本校加入私校退撫基金會,退休金均已由該會核發,適用勞基法之相關人員退休金依「工友工作規則」計算,私校退撫會核撥退休金不足部分(亦即專業加給及各項津貼乘以基數所得之數)由學校負擔,因此各校均紛紛裁員,校長張紘炬表示:本校保障大家的工作權,不會裁員,但遇缺不補,降低員額。羅主任表示:經由總務處、學務處及會計室之共識,現在各樓館遇工友人數不足時,部分清潔工作已委由工讀生協助,日後亦考慮與保全公司及清潔公司簽約的替代方案;若校車駕駛員不足時,則擬以多開接駁車取代,亦不排除與公車簽約之可行性。

各單位工友們對於實施勞基法皆表示無異議,但部分工友對於「工友工作規則」中有關年資休假一定要在寒暑假及上下班時間不同等規定,認為學校做法略不近人情。這點亦盼工友同仁瞭解,由於各機關工作單位情況特殊,因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各機關團體適用勞基法之同仁之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學校有寒、暑、春假,此與企業界、一般工廠、公司上班方式截然不同,因此將特別休假排於寒、暑、春假,純係配合學校教學特殊環境之需,進而與同仁簽訂契約及工作協議書!

工學院工程試驗組何映雯表示:原本學校要求他們必須上足八小時六分鐘的班,所以下午五點六分才能打卡,經過他們爭取,改為中午十二點五十四分前打中午上班卡,這件事讓他們覺得不受尊重。針對這點,人事室補充說明: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時為二週八十四小時(平均一週四十二小時),為配合學校週休二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上班方式,將每週多出二小時安排於每天多上六分鐘替代。至於中午十二時五十四分打卡,而能於下午五點下班,就是應其要求,尊重他們的意見而改,怎可說不受尊重?部分工友也覺得應該依循勞基法,但學校與工廠不同,制度上可考量實際工作狀況,實施方式不該如此一板一眼。然制度怎可能不一板一眼?不一板一眼怎可稱制度?

教務處溫仲健等部分同仁在學校九月六日公布「工友工作規則」後,新制度沒有寒暑假,但寒假已先休了,後來結算休假超過天數被扣薪水,而一般勞基法平常是可以請年休假的,本校規定只能在寒暑假休,也讓他們有些困擾。也有大部分勞基法適用同仁,因此欠學校一至廿天的班要補,有人苦於無法利用假日補班,也希望學校能從寬處理,是否可以在「工友工作規則」正式公告後,才實施有關休假及補班制度?

人事室對此說法提出解釋:一般適用勞基法之機關的年資假是由勞資雙方協定,但如前述,學校情況特殊,所以年資特別假排在寒、暑、春假。部分同仁年資假多於寒、暑、春假者,則可擇期於一年內與主管商議補休之。年資假少於寒、暑、春假者,於學校特殊上班日(如畢業典禮於星期六或日舉行或因業務需在六、日上班)補班。然而如何補班?任用單位主管應仔細統計管控,以避免不公。至於溫先生等人認為超假扣薪的情形,經查純係其個人在學校從元月一日起實施勞基法後請病、事假,根據勞基法及本校工友工作規則第廿二、廿三條明載:「工友因正當事由無法出勤時得請事假,但一年以十四日為限,事假期間不得請求工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並非其欠班扣薪,此亦需請全校同仁明瞭。

NO.481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454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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