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宥萱淡水校園報導】為使校內人員可基於「平等互惠」、「對等尊嚴」原則,順利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業務,國際暨兩岸事務處11月8日上午10時,在驚聲國際會議廳舉辦「淡江大學兩岸教育交流注意事項及行政業務說明會」,校內各一、二級單位業務相關人員參與,蘭陽同步視訊。國際事務副校長陳小雀說明,因兩岸教育交流時須留意較多細節,因此舉辦說明會,讓承辦人員可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國際暨兩岸交流組專員顏秀鳳首先說明,根據教育部規定,以學校名義組團赴陸(含視訊)的學生教育交流活動,需提前一個月在「赴陸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登錄,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須完成事後登錄,並回報活動概況,此外須填寫「淡江大學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檢核表」;學生赴陸短期研修學分時,須為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的學校,才能採認學分。
由於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專業人士來臺,須專案申請,提交「必要性」、「急迫性」及「不可替代性」的說明書、專業活動計畫書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的身分文件等,經教育部核准通過,始可辦理入臺手續;此外,接待單位須留意,大陸人士在臺活動,不得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以及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接待單位及邀請計畫、活動名稱不使用矮化用詞,活動宣傳品應以正體字印製等。
此外,在與大陸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時,除須提前一個月完成校內行政流程並向教育部申報,提交申報表、書面約定書草案及大陸學校簡介等文件,經本校兩岸學術專案合作小組會議討論,擬書面約定書時應避免使用「協議」字眼,建議使用「同意書」或「備忘錄」等稱呼,並確保簽署單位及簽署人的職務對等。
俄文系助理柯維敏於討論時,分享自身承辦兩岸交流的經驗,如:簽署同意書時,合約內容不可有「自動續約」等內容,應重新送件經教育部審核;在送出書面約定時,也須留意陸方學校若在約定過程中有校長異動,應於約定書上同步修改,提出的細節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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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97
| 更新時間: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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