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1999-11-06

沒 有 什 麼 事 可 以 挑 戰 司 法 的 公 平 與 正 義

【 記 者 林 國 維 專 訪 】 是 否 還 記 得 發 生 在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 喧 騰 一 時 的 新 竹 「 十 信 」 弊 案 ? 當 時 負 責 審 理 這 件 案 子 的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主 任 檢 察 官 陳 聰 明 , 正 是 在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畢 業 於 本 校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的 校 友 。

出 身 在 宜 蘭 冬 山 的 陳 聰 明 , 當 年 從 臺 北 師 範 學 校 畢 業 之 後 , 就 開 始 投 身 教 育 的 工 作 。 然 而 在 教 書 的 這 段 時 間 裡 , 陳 聰 明 為 了 想 更 充 實 自 己 的 學 識 , 所 以 興 起 了 進 修 的 念 頭 。 不 過 有 礙 於 當 年 教 育 制 度 的 限 制 , 從 師 範 學 校 體 系 出 身 的 學 生 , 在 插 班 大 學 時 只 有 國 文 系 和 公 共 行 政 系 可 供 選 擇 。

在 基 於 個 人 志 願 及 興 趣 的 考 量 下 , 陳 聰 明 在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間 毅 然 地 選 擇 了 本 校 公 行 系 的 夜 間 部 就 讀 , 而 且 從 往 後 的 發 展 看 來 , 陳 聰 明 似 乎 就 和 公 共 行 政 的 領 域 結 下 了 不 解 之 緣 。 從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進 入 司 法 界 至 今 , 算 一 算 也 有 二 十 幾 個 年 頭 了 。 在 職 務 之 內 , 由 陳 聰 明 所 經 手 審 理 的 案 子 早 就 到 了 不 可 計 數 的 程 度 , 在 他 公 務 最 繁 忙 的 時 候 , 平 均 一 個 月 之 中 就 要 處 理 六 十 到 七 十 件 的 案 子 。

令 人 深 感 佩 服 的 是 ,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時 陳 聰 明 除 了 勤 奮 攻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外 , 同 時 也 通 過 了 人 事 行 政 高 、 普 考 試 而 擔 任 臺 北 地 檢 署 的 書 記 官 。 當 被 問 及 如 何 兼 顧 學 業 和 事 業 時 , 陳 聰 明 淺 淺 地 一 笑 說 : 「 只 好 利 用 假 日 的 時 間 , 一 個 人 躲 在 圖 書 館 裡 努 力 的 K書 囉 。 」

不 過 , 在 淡 江 求 學 的 這 段 時 間 裡 , 也 發 生 了 一 個 插 曲 。 陳 聰 明 在 臺 北 大 安 國 小 任 教 的 時 候 即 和 他 的 夫 人 蘇 美 珠 女 士 相 識 , 後 來 兩 人 又 在 同 一 年 分 別 考 進 了 本 校 的 公 行 系 和 東 方 語 言 學 系 ( 日 文 系 的 前 身 ) , 不 久 他 們 即 決 定 共 結 連 理 。 陳 聰 明 和 蘇 美 珠 二 人 的 關 係 由 同 事 、 大 學 同 學 再 變 成 夫 妻 , 實 在 是 我 們 淡 江 校 園 中 的 一 段 佳 話 。

然 而 , 身 為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也 有 許 多 不 為 人 知 的 辛 苦 。 其 中 , 不 停 地 輪 調 使 得 陳 聰 明 和 家 人 總 是 聚 少 離 多 。 每 當 被 調 派 到 一 個 新 單 位 時 , 陳 聰 明 只 得 一 個 人 收 拾 了 簡 單 的 行 囊 走 馬 上 任 。 至 於 家 中 的 一 切 , 只 好 有 勞 他 的 夫 人 照 料 了 。 回 憶 起 當 年 這 般 的 情 形 , 做 妻 子 的 蘇 美 珠 女 士 現 在 僅 是 任 勞 而 無 怨 地 說 : 「 做 人 家 妻 子 的 嘛 , 只 有 凡 事 多 擔 待 一 點 囉 。 」

即 使 如 此 , 在 工 作 上 不 斷 地 輪 調 , 也 使 得 陳 聰 明 累 積 了 許 多 難 得 的 工 作 經 驗 。 他 先 後 曾 在 花 蓮 、 雲 林 及 新 竹 等 地 方 服 務 過 , 最 遠 還 曾 在 金 門 待 過 一 段 時 間 。 在 此 同 時 , 陳 聰 明 也 以 穩 健 踏 實 的 步 伐 , 秉 持 著 本 校 「 樸 實 剛 毅 」 的 校 訓 , 一 步 一 步 地 由 書 記 官 、 檢 察 官 、 主 任 檢 察 官 的 職 位 , 再 擢 昇 為 現 在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的 職 位 。

在 談 到 擔 任 行 政 司 法 官 的 甘 苦 時 , 陳 聰 明 輕 輕 地 搖 了 搖 頭 , 再 來 就 是 片 刻 的 靜 默 。 終 於 , 陳 聰 明 緩 緩 地 道 出 這 臺 中 的 滋 味 。 先 說 , 在 臺 灣 尚 未 解 嚴 之 前 , 有 時 候 在 審 理 某 些 案 子 時 , 可 能 會 承 受 一 些 莫 名 其 妙 的 人 情 壓 力 。 不 過 , 陳 聰 明 又 接 著 表 示 , 因 為 司 法 界 的 圈 子 不 大 , 所 以 只 要 個 人 的 品 德 操 守 端 正 , 自 然 可 以 建 立 個 人 的 聲 望 , 所 以 那 些 有 心 人 只 好 知 難 而 退 了 。

再 說 , 有 些 案 件 例 如 貪 污 或 經 濟 犯 罪 等 非 現 行 犯 , 因 為 犯 罪 證 據 的 蒐 集 不 易 , 所 以 想 要 做 到 毋 枉 毋 縱 的 公 平 公 正 , 實 在 是 對 司 法 人 員 的 一 大 考 驗 。 另 外 ,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以 及 科 技 的 高 度 發 展 , 犯 罪 手 法 不 停 地 翻 新 , 同 時 新 的 法 令 也 不 斷 地 修 正 , 這 些 都 是 司 法 人 員 必 須 面 臨 的 另 一 項 新 挑 戰 。 陳 聰 明 面 對 這 樣 的 社 會 環 境 , 也 信 心 滿 滿 的 認 為 , 只 要 以 身 作 則 , 沒 有 什 麼 事 可 以 挑 戰 司 法 的 公 平 與 正 義 。

NO.415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52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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