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1999-10-04

假 冒 記 者 訪 災 區 自 鳴 得 意

發 表 了 一 篇 文 章 , 讓 921大 地 震 持 續 在 淡 江 網 路 上 發 威 , 由 於 引 發 多 人 嚴 重 批 評 , 學 務 處 亦 表 示 關 切 ,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常 克 仁 已 於 上 週 六 約 談 洪 健 元 , 但 並 未 給 予 處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 洪 健 元 發 表 了 一 篇 名 為 「 松 山 賓 館 災 後 感 」 的 文 章 在 大 傳 系 的 系 板 上 , 由 於 文 中 提 到 他 冒 充 淡 江 時 報 記 者 的 名 義 進 入 災 區 攝 影 , 且 行 文 太 過 戲 謔 , 造 成 許 多 人 看 到 這 篇 文 章 後 表 示 不 滿 , 紛 紛 在 板 上 發 表 意 見 。

其 中 以 大 傳 系 系 板 及 校 長 板 為 主 要 戰 場 , 截 至 發 稿 為 止 , 大 傳 系 系 板 有 一 百 二 十 八 篇 、 校 長 板 有 六 十 六 篇 文 章 都 在 討 論 這 事 件 , 其 中 不 乏 言 辭 相 當 尖 銳 的 聲 音 , 有 些 人 甚 至 稱 洪 健 元 為 惟 恐 天 下 不 亂 的 人 , 並 將 其 文 章 轉 至 各 板 , 主 要 是 指 出 : ヾ 他 不 應 該 假 冒 記 者 , ゝ 混 到 災 區 行 為 不 當 , ゞ 影 響 校 譽 。

一 位 代 號 為 hkstar的 網 路 使 用 者 就 指 出 洪 健 元 這 篇 文 章 根 本 就 是 他 的 犯 罪 心 得 , 另 一 代 號 為 buch的 網 路 使 用 者 也 是 以 人 渣 之 類 強 烈 性 批 判 的 字 眼 來 批 評 他 ; 當 然 也 有 人 以 言 論 自 由 的 角 度 來 發 文 支 持 , 不 過 卻 馬 上 引 來 更 大 的 反 對 聲 音 , 如 代 號 為 seizer的 網 路 使 用 者 發 表 他 「 言 論 自 由 的 可 貴 」 文 章 後 , 馬 上 就 有 多 人 回 應 此 篇 文 章 , 大 多 仍 是 在 批 評 。 而 洪 生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在 網 路 上 所 登 出 的 道 歉 啟 事 似 乎 仍 不 能 平 息 眾 怒 , 還 是 有 不 少 人 持 續 批 評 。

在 遭 受 強 大 的 批 評 後 , 洪 健 元 對 於 自 己 在 板 上 的 文 章 中 帶 有 髒 話 及 戲 謔 語 調 , 他 感 到 歉 意 , 是 一 種 言 語 暴 力 ; 至 於 冒 充 本 報 記 者 一 事 , 他 感 到 十 分 抱 歉 也 表 示 將 不 再 犯 ; 而 對 於 受 災 戶 民 眾 , 是 他 最 過 意 不 去 的 , 除 了 在 網 上 公 開 道 歉 外 , 也 希 望 透 過 本 報 正 式 道 歉 。

最 後 洪 健 元 並 表 示 , 將 來 在 網 路 上 做 意 見 發 表 時 , 將 特 別 小 心 , 因 為 網 路 上 其 實 並 不 是 一 個 很 適 合 做 討 論 的 地 方 , 很 容 易 造 成 斷 章 取 義 的 情 形 , 加 上 自 己 的 文 章 並 不 是 很 正 式 , 所 以 很 可 能 傷 到 這 次 受 災 的 民 眾 , 對 此 他 相 當 難 過 及 抱 歉 , 並 保 證 以 後 不 會 再 有 類 似 情 形 發 生 , 請 大 家 能 寬 恕 他 無 心 的 過 錯 。

大 傳 系 的 李 美 華 老 師 也 明 確 指 出 , 洪 健 元 這 種 行 為 是 不 可 取 的 , 在 正 常 的 情 況 下 , 記 者 採 訪 時 應 該 透 露 身 分 , 只 有 在 正 常 採 訪 無 法 獲 得 新 聞 的 情 況 下 , 才 可 以 化 身 採 訪 , 但 前 提 是 , 不 該 有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 所 採 訪 的 事 件 , 也 應 該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關 , 這 次 的 事 件 已 經 讓 洪 健 元 學 到 了 教 訓 , 希 望 各 界 能 以 家 長 看 到 小 孩 犯 錯 時 的 心 情 來 處 理 這 次 的 事 件 , 不 要 再 將 事 情 鬧 大 。

生 輔 組 組 長 常 克 仁 則 表 示 , 他 曾 和 公 行 系 主 任 陳 銘 祥 討 論 洪 健 元 的 情 形 , 討 論 結 果 是 : 在 法 律 上 週 沒 有 條 文 依 據 來 處 罰 他 , 這 只 是 網 路 上 的 一 篇 文 章 罷 了 , 並 且 在 網 路 上 應 該 有 言 論 自 由 的 權 利 , 常 克 仁 指 出 , 約 談 洪 健 元 會 是 比 較 好 的 處 理 方 式 。

本 報 社 長 羅 卓 君 對 有 人 冒 充 本 報 記 者 進 入 災 區 一 事 感 到 不 可 思 議 , 他 指 出 基 本 上 假 借 別 人 的 名 號 就 已 經 不 對 了 , 再 加 上 洪 健 元 他 進 入 災 區 的 出 發 點 並 不 是 為 了 公 眾 的 利 益 , 似 乎 只 是 為 了 過 過 當 真 正 記 者 的 乾 癮 罷 了 , 因 此 這 種 行 為 是 不 可 取 的 。

社 長 最 後 指 出 , 洪 同 學 雖 然 假 冒 本 報 記 者 , 但 行 為 上 週 無 重 大 過 失 , 又 考 慮 到 他 是 本 校 學 生 , 又 已 自 己 認 錯 道 歉 , 所 以 本 報 的 立 場 是 不 予 追 究 ; 如 有 任 何 人 再 假 冒 本 報 記 者 , 歡 迎 同 學 檢 舉 , 本 報 將 不 再 寬 貸 。

NO.410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76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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