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1998-11-30

落 實 校 園 為 真 正 無 菸 害 的 環 境

本 校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日 前 在 「 淡 江 大 學 公 共 場 所 禁 菸 辦 法 」 的 母 法 規 定 下 , 特 別 通 過 了 禁 菸 稽 查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 編 組 及 管 理 辦 法 。 此 一 議 案 的 通 過 無 疑 使 本 校 環 保 政 策 的 落 實 , 往 前 跨 進 了 一 大 步 。 是 一 個 值 得 全 校 師 生 共 同 注 意 的 校 園 規 範 。

本 校 向 來 以 校 園 花 園 化 的 美 麗 環 境 自 許 , 除 了 校 園 環 境 規 畫 得 宜 外 , 長 期 以 來 的 校 園 維 護 更 是 功 不 可 沒 。 但 隨 著 時 代 觀 念 的 改 變 , 對 校 園 的 維 護 在 乾 淨 、 整 潔 的 基 本 要 求 下 , 舒 適 、 安 全 更 成 為 大 家 所 重 視 的 課 題 , 尤 其 是 和 現 代 環 保 相 關 的 問 題 , 如 菸 害 、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 … , 已 是 我 們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問 題 。 本 校 為 此 特 設 有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 全 盤 規 畫 相 關 事 宜 , 公 共 場 所 的 禁 菸 是 其 中 的 重 要 事 項 , 上 學 年 度 也 通 過 禁 菸 辦 法 , 並 在 學 校 公 共 場 所 張 貼 禁 菸 標 示 。 只 是 張 貼 標 示 是 消 極 的 規 勸 手 段 , 有 極 少 數 癮 君 子 並 未 能 因 此 而 自 我 約 束 , 反 而 形 成 對 禁 菸 辦 法 的 諷 刺 。 職 是 之 故 , 對 於 違 反 法 規 的 癮 君 子 施 以 薄 懲 , 就 成 為 必 要 的 積 極 方 法 , 也 是 真 正 落 實 公 共 場 所 禁 菸 法 規 的 重 要 步 驟 , 而 稽 查 工 作 則 是 其 中 最 具 關 鍵 性 的 一 環 。 因 為 唯 有 公 正 而 嚴 格 的 推 行 稽 查 工 作 , 才 能 使 受 罰 者 心 服 口 服 , 也 才 能 達 成 禁 菸 的 最 終 目 的 。

本 次 所 通 過 的 稽 查 小 組 成 員 包 含 有 環 保 委 員 、 各 一 級 單 位 推 薦 人 選 、 各 棟 大 樓 管 理 人 員 、 及 學 務 處 的 義 工 學 生 , 層 面 不 可 謂 不 廣 。 有 幸 身 為 稽 查 小 組 的 人 員 必 須 要 先 能 以 身 作 則 , 因 為 小 組 成 員 依 法 具 有 當 場 告 發 的 權 利 , 若 不 能 潔 身 自 愛 謹 守 分 寸 , 如 何 能 成 為 一 位 執 法 人 員 , 又 如 何 使 被 告 發 者 信 服 。 再 者 , 小 組 成 員 在 執 法 的 過 程 必 須 要 能 了 解 該 工 作 的 重 點 , 是 希 望 透 過 此 一 不 得 已 的 手 段 , 以 達 防 治 校 園 菸 害 的 目 的 , 而 不 是 以 舉 發 為 依 歸 , 所 以 我 們 誠 懇 的 建 議 : 在 舉 發 違 法 者 之 前 不 妨 先 施 以 勸 導 , 當 對 方 不 聽 勸 導 時 , 最 後 再 施 以 制 裁 的 手 段 。 而 身 為 小 組 成 員 應 該 是 一 份 榮 譽 的 工 作 , 雖 說 是 義 工 性 質 , 但 是 成 為 校 園 環 保 的 先 鋒 , 具 有 公 正 的 人 格 特 質 、 謹 守 規 範 的 言 行 等 , 是 我 們 所 要 推 崇 的 典 範 。 當 然 , 淡 江 校 園 要 成 為 一 個 真 正 無 菸 害 的 環 境 , 並 不 能 只 靠 稽 查 小 組 的 成 員 , 任 何 一 個 淡 江 人 , 都 可 以 是 菸 害 防 治 的 義 工 , 也 都 具 有 勸 導 違 法 者 , 通 知 稽 查 小 組 的 義 務 。 若 是 淡 江 人 都 能 潔 身 自 愛 , 使 稽 查 小 組 成 為 備 而 不 用 單 位 , 那 才 是 我 們 設 立 此 一 法 規 的 最 終 目 標 。

NO.385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76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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