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1998-10-12

教 育 部 行 文 本 校

【 記 者 廖 椿 琮 報 導 】 教 育 部 日 前 行 文 各 大 專 院 校 , 呼 籲 同 學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 切 勿 任 意 影 印 書 籍 , 以 免 觸 法 。

由 於 教 育 部 風 聞 有 影 印 業 者 利 用 學 校 剛 開 學 之 際 , 擅 自 影 印 原 版 書 籍 並 大 肆 宣 傳 、 促 銷 和 吸 引 學 生 集 體 影 印 原 版 書 籍 , 此 舉 已 嚴 重 影 響 合 法 出 版 商 之 權 益 , 並 觸 犯 著 作 權 法 , 為 此 教 育 部 籲 學 校 加 強 宣 導 學 生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明 文 規 定 , 影 印 他 人 著 作 物 , 要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以 此 為 常 業 者 , 其 刑 最 重 可 達 七 年 ,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四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NO.378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41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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