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2004-04-13

尊重,不侵害──認識智慧財產權

「知識經濟」已成為當前全球各國發展經濟、提昇生產力的最高指標;而智慧財產的保護與管理則又為知識經濟的核心問題。隨著電腦使用的普遍、通訊的便捷、生物科技的快速發展與國際相關法制的成功整合等,智慧財產權法的領域發生了非常重大的變革。電腦軟體的需求保護、通訊便捷的即時性、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跨國性使得傳統法律規範產生了巨大的震撼,智慧財產權法更是首當其衝;而世界貿易組織之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保護協定」和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轄下的「著作權條約」與「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更促使各國必須修改其相關的國內法規。

智慧財產權近年來在我國受到高度重視,權利人意識抬頭,個人與企業競相取得權利保護,並頻頻對不法侵害與競爭對手提出訴訟,因此近年來法院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案件比往年增加許多。身為教育單位的學校對於人類智慧的結晶及其權利又豈能不加以尊重、維護?是以在本學期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中決議,對於違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的學生予以懲處,並將此一懲處明定於學生獎懲規則之中。

究竟智慧財產權是什麼,眾說紛紜、不一而足,智慧財產權性質上屬於無體財產權,是一種抽象存在的權利,其權利之發生不以有形物之存在為前提,其權利之效力並不受限於特定之物,以著作權和專利權而言,縱使其創作內容曾經透過某有形物表現出來,其權利之效力並不只存在於該有體物,而是廣泛及於任何表現出相同創作內容之有形物上。根據一九六七年國際間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約」,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採較寬的定義,其包括的權利如下: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二、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三、人類之發明;四、科學上之發現;五、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六、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七、不公平競爭之防止;八、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因此,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並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等所規定的保護要件,就構成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一項權利,至於其具體表現則須藉由相關法令呈現,相關法令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光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之辦法、施行細則等法例。其中在大學校園中易見違犯者為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

由於智慧財產權與物權分屬不同之權利,兩者原則上在權利歸屬的取得方面並不會有所交集;然而在權利行使方面就會有所交集。當然,如果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而未影響著作權,固無問題,例如購書者單純閱讀該書、將該書賣給別人,或是將該書丟棄;然而如果書之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而影響到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該利用行為將落入兩種權利交集之處,就會產生衝突,例如書之所有人將該書整本拿去影印出售圖利。從物權角度觀之,所有人擁有該書所有權,並因而享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書之權利,而將該書拿去影印亦屬於使用行為之一種,然而從智慧財產權之角度觀之,影印為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屬於著作權人之權利範圍。此外,如將購得的電腦程式或音樂CD出租給他人,出租行為雖然屬於收益行為之一種,然而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電腦程式或音樂CD之出租亦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對於這種權利相競合的情形,則智慧財產權法相較於物權法而言,應特別規範,優先被適用。因產物權是民法對於物權的一般性規定,而智慧財產權則是為促進社會文化與產業之進步發展,所設的特別規定,有其特別之立法目的。

智慧財產係一廣泛認知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觸者比比皆是,因此極易陷入「正在從事違法行為卻不自知」的困境之中。在此特別提醒同學正視它的存在,並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中開設相關法令課程。二、學校各項相關舉措皆能明示智慧財產相關權益與作法。三、每一位同學在影印書刊、下載軟體或是複製光碟時,先想一想這是他人的智慧財產嗎?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智慧財產?希望全校學生皆能明瞭行為的適法性,以免違法卻不自知!

NO.569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93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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