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專欄 2004-04-26

行得通 交通安全小叮嚀

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NO.571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75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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