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2006-05-01

智慧有價 著作利用不可不慎

在我們現今日常生活中,已使用無數的無形智慧財產,如電腦的硬體與軟體,其上均有著作權與專利權而受保護;教科書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多數使用的產品,只要是叫得出名字的,多有商標之註冊,使得該標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不過就一般校園智慧財產權的利用上,仍以著作的利用最為常見。

由於知識的散布與利用是校園最常見的著作利用型態,因此我們不妨以常見的幾種著作利用類型,分析其可能違法的態樣,並進一步就可能的因應之道加以解析:

一、授課教材的重製利用

不論是教授的老師或學生,可能均有使用教材、講義等的需求。倘若有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雖然著作權法有基於授課需要,得以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的規定,而無須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然而,仍須考量所利用的情形有無在「合理範圍」內,並且依所利用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數量、方法,都不能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就上述的規定而言,學校及老師基於授課需要,可以印製一本書的一部份做為教材,至於此一部份的範圍有多大,必須視個別情況加以判斷。

二、同學常見的著作型態分析

撰寫學校報告時,不免需蒐集相關書籍或期刊文獻資料,以供參考。書籍印製的問題,已如上所述,而有關期刊文獻資料的部分,依據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每人應以印製一份為限。至於在撰寫報告內容時,得以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應註明出處,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參照)。

於電腦內安裝盜版軟體或燒錄、製作盜版光碟(俗稱「大補帖」)的行為,均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重製行為,為著作權法所禁止。

三、網路著作的利用問題

在網路上所見的各類資訊,大多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標的,如文章、歌曲、影(圖)片、電腦軟體等。在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下,將該著作之電子檔,不論是上傳至網站(upload)或從網站下載(download),均為對於著作的重製。如果是將檔案置於網路上供公眾得以接近使用,則為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公開傳輸」行為,此一行為與重製一般,均為著作人之專屬權利,必須事先取得著作人同意或授權。

對於從網路上下載的圖片、文章等為進一步的利用,如製作成社團海報或成為網頁內容,若未有改寫且表達方法相同或近似時,仍有構成重製行為的可能,此一部份必須特別加以留意。

利用P2P網路進行MP3格式音樂或其他著作類型的交換,於校園中亦十分常見。國內目前提供此一服務的ezPeer及Kuro,均遭到IFPI等著作權團體的告訴,也有使用者(俗稱「小P」)一併被列為告訴對象的案例。雖然兩件案例仍在二審法院訴訟進行中,判決尚未確定,但從觀察國外法院審理Napster、Kazza、Grokster等有關P2P案件的結果,使用者在未取得事前同意或授權前,其利用P2P網路交換著作的行為係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甚難主張合理使用,此一部份未見國外法院判決對此有不同見解。是以同學們仍應依循合法管道取得音樂/錄音著作的授權使用,以避免誤觸法網而不知。

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依目前規定有民事及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原則上為賠償著作權人因該侵害行為所受的損害,或行為人所得的利益;刑事責任則視其行為類型而有所不同,以重製行為為例,最重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若有營利的不法意圖,則加重其刑責(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說是相當嚴重的處罰。

在此一資訊時代裡,唯有深切體認智慧有價、尊重智慧財產,以知識創造經濟價值,才能引領社會大步向前邁進。利用他人著作時,若能設身處地以著作人的立場想想,理應支付合理的報酬,並以此判斷所為之利用行為是否踰越合理範圍,能否構成合理使用,相信著作侵權的行為應當逐漸減少才是!

NO.642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261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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