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苑副刊 2006-10-30

限制篇

該受到行為限制的是「加害者」而非「受害者」,然而,這個社會對於性別的偏見、道德的認知謬誤,往往加深「受害者」的罪惡感,強化了「加害者」的正當性,使得處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容易被「地下化」。不過,自從「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正式實施後,也意味著受害者不必再「暗夜哭泣」,可以勇敢面對,給予加害者懲戒與反省的機會。

NO.658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318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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