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學習 2008-09-15

尊重資訊智財權 暢遊網路不觸法

科技發展,教學與電子媒體的結合已成為趨勢,如何合理引用網路上的資訊,又能尊重智慧財產權呢?學習與教學中心教師教學發展組今年5月以「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常識-資訊科技著作權問題」為題,邀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李素華,針對資訊科技,尤其是網路,深入探討如何保障個人權利,本刊特摘錄其內容菁華,以饗讀者。

一、著作權是什麼?

日常生活之習慣或習知行為,都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有兩個重要概念:(一)刑事處罰。(二)跨國著作權侵害行為,亦有追訴可能。尤其現在網路時代,網際網路無國界之分。著作權是否為苛刻的法律呢?傳統文化思想中,文章被別人轉寄,人們會感覺受到肯定,而現在轉寄別人文章則可能是侵犯他人。

著作權的權利歸原創作人,即使花錢購買,但若沒寫明著作權轉移,仍無法擁用、剪輯、重製。所以簽合約時,一定要詳細填寫著作權。

二、何為著作?

(一)凡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即享有著作權。(二)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著作相同或極相似,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獨立完成之創作,即可受到著作權保護,不需要登記或註冊。

不推薦共同著作,智慧財產最好清楚分開,若使用共同著作,財產權保護到另一方死亡後50年為止,要授權給別人時,都需對方同意才能讓與。

三、哪些標的不受著作權保護,大家皆可使用?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做成的翻譯或編輯(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社論則不是單純報導,受著作權保護(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包括國家考試、校內期中期末考題(六)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七)權利人拋棄權力的著作。

四、如何合法利用別人的著作?

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合法取得著作後再轉讓行為。法定准予合理使用之情形:(一)一般應遵循的原則有:標明出處、使用的質與量不得逾越合理範圍(二)教學目的、新聞報導(三)非營利表演活動而非公開口述、播送、上映著作,例如:買杯飲料即可免費看電影是屬於營利表演活動,不屬於合理使用。個人或家庭於非營利目的的使用是合理的。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或重製也是合理使用,例如:配合機器需要而修改程式、為備用存檔需要而重製程式,不過僅限於所有人自己使用。而卡拉OK,只要來源是非法的,不管有無收錢,都是不可以的。

五、校園常見之著作權侵害行為

除了安裝盜版軟體、大補帖,法律不允許之電腦程式修改或重製行為,還有其他6種常見行為:(一)以光碟燒錄機拷貝音樂、遊戲或軟體(二)拿他人盜版的音樂CD(三)自己從網路上所下載未經合理授權的音樂檔案來燒錄(四)將自己買的正版光碟燒錄分送給同學(五)夜市買來的盜版日劇,看完後在網路拍賣(六)移除、變更、破壞或規避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六、著作權面對資訊科技之發展

網路科技之特性,複製容易、散布多樣、傳播快速,所以對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有重製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資訊科技之著作權傷害,包括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這些都屬重製的行為,若未經同意,將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例如:利用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文章或圖片,都會涉及著作權法,「轉寄」就是重製行為。除非轉寄對象是特定的少數人且屬於「非營利性使用」性質。

七、網站經營

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的行為有:透過插入圖畫連結的指令,將他人張貼在網站的圖片,直接呈現在自己的網頁;或將他人上傳至網站上的影音檔案透過java script播放。應使用常見的超連結技術,開新視窗呈現其他網站頁面。網站經營使用音樂或軟體著作,應選擇不受著作權保護,或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的著作。

八、著作權侵害之責任

(一)校園內責任,構成申誡、記過或定期查看事由。(二)法律責任,民事部份分實際損害賠償和精神上賠償;維護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三)刑事責任,最多可處5年有期徒刑和罰金。刑事犯罪行為包括公然侮辱、誹謗、網路援交、侵入他人電腦、散播電腦病毒、違法蒐集及洩漏個人資料等。(記者余孟珊整理)

NO.723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22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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