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式各樣的活動中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可說非常普遍,例如:演唱歌曲、播放背景音樂、播電影。若於非營利活動中,要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呢?
1.如果舉辦活動係屬非營利的目的,因為具社會公益,所以著作權法第55條訂有合理使用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承上所述,辦理活動時若符合以下五點要件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1)不以營利為目的。
(2)未向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3)未對表演人支付工資、津貼、抽紅等報酬或對價;中獎或競賽得獎獎金不屬於表演的對價酬勞。
(4)所利用的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
(5)必須是「特定活動」,例如:為特定節慶舉辦歌唱比賽。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58-914683-34f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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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207
| 更新時間: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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