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2000-01-05

考 試 禁 帶 手 機 B.B.Call

【 記 者 林 雅 惠 報 導 】 本 學 期 期 末 考 即 將 於 十 日 起 進 行 一 週 , 教 務 處 表 示 , 考 場 規 則 將 有 變 革 , 新 規 定 包 括 不 得 帶 手 機 、 電 子 呼 叫 器 入 場 , 考 試 鈴 響 後 不 得 在 教 室 外 觀 望 , 各 科 考 試 終 了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等 多 項 新 規 定 , 若 發 現 有 違 規 情 形 , 則 取 消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 且 該 科 該 次 以 零 分 計 算 。

本 次 考 場 規 則 經 67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在 修 訂 後 的 規 則 中 , 對 於 考 場 內 外 的 秩 序 或 是 規 範 考 生 行 為 等 , 皆 有 相 當 詳 細 的 說 明 。 依 據 考 場 規 則 第 三 條 , 「 考 試 鈴 響 後 應 立 即 入 場 , 不 得 於 試 場 外 觀 望 , 入 場 後 應 按 規 定 之 座 位 就 座 , 並 應 接 受 監 試 人 員 之 重 新 調 整 、 更 換 座 位 , 違 者 經 勸 導 仍 不 遵 守 時 , 取 消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 且 該 科 該 次 成 績 零 分 計 算 。 」

教 務 長 徐 錠 基 表 示 , 由 於 之 前 的 規 定 , 考 生 於 考 試 鈴 響 二 十 分 鐘 前 皆 可 入 座 , 以 前 就 發 生 鈴 響 後 考 生 還 在 窗 外 偷 看 題 目 , 然 後 利 用 這 二 十 分 鐘 找 答 案 的 情 形 , 所 以 這 一 次 特 別 修 訂 這 一 個 條 文 , 如 果 還 有 同 樣 的 狀 況 發 生 , 且 經 監 試 人 員 勸 導 無 效 , 將 可 取 消 該 名 考 生 該 科 的 應 考 資 格 。

在 考 場 規 則 第 五 條 中 修 訂 : 「 … … 不 得 隨 身 夾 帶 有 關 該 科 考 試 之 片 紙 隻 字 及 其 他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如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呼 叫 器 等 )入 場 , 違 者 取 消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 且 該 科 該 次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 教 務 長 徐 錠 基 進 一 步 說 明 , 過 去 在 課 堂 中 已 經 要 求 學 生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或 是 電 子 呼 叫 器 , 但 成 效 不 彰 ; 而 校 外 的 考 試 規 則 也 多 已 將 此 項 規 則 列 入 條 文 中 , 這 一 次 特 別 修 訂 這 一 個 條 文 , 就 是 要 提 醒 考 生 考 試 前 記 得 將 電 子 用 品 關 機 , 否 則 一 律 以 舞 弊 行 為 處 罰 。

此 外 , 新 增 訂 一 條 規 定 「 各 科 考 試 終 了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違 者 取 消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 且 該 科 該 次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

教 務 長 徐 錠 基 說 : 「 訂 立 考 場 規 則 是 『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 , 希 望 同 學 在 考 試 前 能 花 一 些 時 間 閱 讀 貼 在 教 室 前 的 考 場 規 則 說 明 , 才 不 會 犯 了 法 也 不 知 道 。 」 教 務 長 表 示 , 儘 管 現 在 有 考 試 委 員 負 責 懲 處 考 場 中 舞 弊 的 同 學 , 但 若 是 學 校 對 於 判 決 不 服 , 仍 可 以 繼 續 上 訴 至 行 政 會 議 , 就 像 本 學 期 期 中 考 有 學 生 夾 帶 考 卷 出 場 的 行 為 , 委 員 們 判 定 學 生 為 無 心 之 過 所 以 不 處 罰 , 但 學 校 認 為 該 生 已 犯 了 考 場 規 則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 不 得 攜 帶 考 卷 離 場 」 , 根 據 這 一 個 案 例 , 希 望 考 生 能 有 所 警 醒 。

NO.423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3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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