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研究發展處提供
ξ專利保護「概念」
「專利」是用來保護「概念」的事證,而最適切的方法和具體的行動則是「申請專利、取得專利」。因為專利權可以排除他人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方法與技術,並且可以提供企業或研究單位具有獨占產品製造、銷售、使用之權利。
Q1:哪些研究成果不適合以專利進行保護?
如果發明人不希望自己的技術內容被公開,而且確認這些資訊無法被競爭對手研發或分析出來,就可以考慮不以專利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技術。因為專利的本意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造,在取得專利權後,專利說明書的文字內容及圖式都會被公開。舉例來說,可口可樂的配方由於沒有申請專利而不曾被公開,使得可口可樂獨自保有這個營業秘密的時間,已遠超過發明專利之保護期限20年。
Q2:發明人何時可以申請專利來保護其研究成果?
1. 發明人希望獨有將研究成果產品化,以進行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的權利,使他人在未經發明人同意之下不得從事以上之獲利行為。
2. 發明人希望能將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的權利授權給其他廠商並從中獲利。
3. 發明人希望能藉由取得專利來尋求受僱於其他廠商,或取得合作契約的機會。
Q3:新穎性喪失之例外規定-「新穎性優惠期」的專利法規範為何?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規定,因「研究、實驗者」致發明「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得在事實發生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而沒有喪失新穎性的問題。因此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或期刊論文如有前述已經公開的情形,可在公開之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時一併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Q4:「新穎性優惠期」適用時,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6個月的優惠期是指公開後到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的期間,其中包括本校校內的審查作業時間、配合專利事務所的撰稿作業時間、以及發明人會稿審核的時間。因此如欲提出專利申請,公開之後應盡快聯絡研究發展處,以便保留充分的作業時間。
2.其他國家大多有新穎性優惠期之規定,但適用標準不一。因此最好是在對外公開發表前能先提出專利申請。如公開後才提出專利申請,會因為各國新穎性優惠期規定不同,將導致無法取得特定國家的專利註冊。
ξ案例分享
【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
王小明是本校資管所的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研發電腦軟體的設計。經過1年後,在研究所畢業之前終於研發完成並公開發表,但該電腦軟體一經公開發表之後,許多廠商紛紛仿效研製,令王小明非常困擾,因為其他廠商並非直接重製,僅是參考該電腦軟體功能架構,另外自行設計類似功能之電腦軟體。故研究發展處建議王小明下次撰寫電腦軟體時,申請專利即可防止他人抄襲類似功能。請問電腦軟體除了依著作權法保護之外,是否可以申請專利權?
答:是的。電腦軟體為演算法實施方式之一種,若將電腦軟體所執行之步驟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則該電腦軟體可為專利法保護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