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學生會補選,候選人政見中有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一事,秘書處表示,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符合教育部大學法訂定「學生代表不少於會議成員總數十分之一」。前學生會會長歷史四吳承翰表示,學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皆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實施,未少於總人數十分之一,學生代表出席會議有發言權。
NO.938 | 更新時間:2014-09-15 | 點閱:1427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