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造業法第30條之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工地主任。另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1.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2.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4.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本校成人教育部為輔導有志取得「工地主任」資格之人員,特開辦「營造工程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輔導班」,詳情請電洽(02)23216320轉51-54,或上網http://www.dce.tku.edu.tw查詢。(推廣教育中心)
NO.646
| 更新時間: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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