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2006-10-02

教育部修訂急難慰問金申請規定

【記者符人懿淡水校園報導】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內容於9月起有重大修正,全面取消教職員傷病、死亡與學生家庭因天然災害造成損失之慰問金,但教職員因家境清寒等原因可由教育部專案核准補助。而學生補助金仍維持傷病1週以上1萬元、重大傷病2萬與死亡1萬元補助,且新增家庭年總收入在100萬元以上、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1000萬元以上,或學生因自殺或其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傷害等不予補助之限制。

原規定學生父母離異、失蹤者可獲得慰問金1萬元,新規定除前二者外,增加失業、服刑、裁員、資遣等均可申請補助,而父母有其中一方死亡者,慰問金從原本1萬元增加為2萬元。申請有效期限為事發日起3個月內,申請重大傷病則在重大傷病卡有效期間內申請,需準備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印章與各項補助之指定文件,至淡水校園B402生輔組申辦。

NO.654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52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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