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2002-12-30

社論:學生自治有待加把勁

「自治」是現代公民所必備的基本能力,一個國家公民的自治能力高低,將影響國家的競爭力與品質。我國人民較耳熟能詳的與「自治」有關名稱應是「地方自治」,其意義就是由地方治理自己。如北、高兩市剛舉行過的市長及市議員選舉。這都是人民依制度選出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來治理及監督市政。因此,一旦「自治」的水準不高,品質不良的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當選,就會影響地方的施政品質,國家層級亦然。

大學是學術的最高殿堂,大學畢業生是國家公民的翹楚。所以,大學生的自治素養,為許多國家教育單位所關注。在英國或美國學生會會長或議長是非常重要的資歷,對其未來的升學或是就業都有重要的影響。而學生會的幹部及學生議會成員的資歷一樣受到相當之重視。有些學校當選學生會長,學校的制度是讓該生停止修課一年,以便專心於學生事務。

大學法中明定學校要有學生自治組織,此彰顯了學生自治是大學教育的重要內涵之一。本校對學生自治之協助與推動一向不遺餘力,每年均編列預算協助推動學生會能順利成立。然而,學生自治的主體畢竟是學生,儘管學校再努力協助,終究只是輔導的客體。如果同學們不體認學生自治是大學教育的重要一環而投入,那麼,校園裡的學生自治還有一段路要走。以此次議員選舉為例,應選51名,僅有23人參選,當選13名,投票率只有5.5%。總計上期的9名議員加上甫當選的13席 一共才22席,仍未達到議會30人之下限,學生自治還待加把勁。

另一個要正視的是,學生議會人數不足的適法性。本校學生議會議員選舉規則中,第22條規定:學生議會設議員,其上限60人,下限30人,不符上述應補選之。這個條文的內涵明確地表示,學生議會的議員數目必須在30至60席之間,如果不符合此條件,學生議會將失去法定效率。因此,才加上「不符上述應補選之」之條件。然而,為什麼要訂定不得少於30席呢?因為,學生議會是學生自治組織的最高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修改學生自治組織相關法規及議會議員選舉規則。學生議會的職權相當多,如:對會長所提之各部門部長任命行使同意權,審查學生會長所提出之預算及決算案。另外,學生議會可以推舉校務會議代表及與全體學生事務相關各級議會代表。很清楚的,議員席次如果太少,將失去整體代表性,這也是訂定30席門檻的原因。

既然議員席次才22席,不足的席次應盡速補選完成,以讓學生議會符合法定效力。 在此要呼籲的是,有些師長認為學生自治的事務是學務處的事,其實不然,學生自治是大學教育的內涵,就好像勞動課程是教育的內涵一樣,不僅是學務處的責任,各學院、系等教學單位都應負起教導同學正視民主的教育責任。在此期許全校共同來推動學生自治,讓本校的學生自治更上層樓。

NO.524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89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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