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2011-11-28

教師評鑑法修正 提升鑑別效果

【記者黃宛真淡水校園報導】本校第66次校務會議中,通過「教師評鑑辦法」修正草案。學術副校長虞國興表示,本次教師評鑑辦法修法精神在於獎勵優秀者、篩選需輔導者及簡化作業。辦法中重新修訂後之「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將以「傑出獎」、「優等獎」、「通過」、「有條件通過」及「不通過」呈現。

虞國興指出,過去教師評鑑辦法中加分標準由學院自訂,導致教師評鑑分數偏高,鑑別度不夠彰顯。因此修訂「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建立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分級評鑑機制。而校長張家宜也指示,針對修正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草案試算,遂請理、商、教育學院以99學年度教師提報之資料以修正辦法試算,結果顯示新辦法可明顯分出鑑別度。

虞國興談到,修訂後之「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所列扣分,主要考量教師之基本義務及協助系、院、校運作。其中教學、輔導及服務二部分由學校舉證;研究則需由教師自行舉證其滿足基本條件。所列加分部分,必須確實有重大貢獻,也由教師自行舉證。虞國興強調,這大幅簡化教學評鑑的作業流程,減少繁複的資料審核。他表示,新辦法需要磨合的適應期,未來希望能透過教師評鑑,使評鑑結果更具鑑別度,期使能幫助有需要輔導的教師,並獎勵優秀教師。

NO.842 | 更新時間:2011-11-28 | 點閱:180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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