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2001-03-19

違反教室規則懲罰有別

【記者饒慧雯報導】學生獎懲規則中違反教室規則記過的條文在本月七日的獎懲委員會中做了修正,讓違反規則而記過有了更明確的條文依據。

會中,學生獎懲規則第七條第七款「違反宿舍管理實施要點、教室規則、考場規則情節較輕者」,修改為第七款「違反宿舍管理實施要點者」、第八款為「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較輕」者,與第九款為「違反教室上課規則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者」,予以記申誡。

原教室上課規則第二條為不得攜帶寵物進教室、喧嘩吵鬧;上課時應關閉個人通訊器材,以免影響上課。第三條為如因課程需要移動課桌椅時,下課後應恢復原狀,俾利次節上課使用。第四條為桌椅、牆壁、門窗嚴禁塗寫,白板不得使用非白板筆,白、黑板上不得使用任何膠帶張貼圖表、海報;下課後班代表或值日同學應將黑、白板擦拭清潔。第五條為教室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瓦斯炊具烹煮食物,除飲水外,不得吃零食及用餐、任意拋棄雜物及垃圾。

學生獎懲規則第六條與第十條中將「定期停學」刪除。第八條第十款亦配合教室上課規則,將「違反教室上課規則者或妨害上課者」,修訂為「違反教室上課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者」,予以記小過。教室規則第七條為「教室內之公物應加以愛護,如有故意損毀破壞者,應照價賠償,並送學務處議處」。

另外,第十一條「凡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不論過去有無功過,均以兩大過兩小過記之,其操行成績為六十分」,於最後增加「期限至延畢為止」等字。

第十二條「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在一年內學業、操性均有顯著進步者,得申請撤銷定期察看之處分」,修改為「受定期察看處份之學生,在一內未犯任何過錯,且經系所主任或導師認其操性有顯著進步者,得申請撤銷定期察看之處分」。原第十五條「定期停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修改為全部刪除。

NO.462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183 | 下載:

  • 版權所有:淡江時報社
  • 電話:02-26250584
  • 傳真:02-26214169
  • 建議使用 Chrome 瀏覽器
  • 個資相關問題請洽受理窗口,分機2040
  • 管理者:潘劭愷 / 建置單位:淡江大學資訊處
  • 更新日期:2024-04-18 13:34:22
  • 線上人數: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