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苑副刊 1999-03-22

網 路 世 代 ■ 馬 如 雯 ( 大 傳 三 A)

近 年 來 , 由 於 台 灣 資 訊 業 在 軟 體 及 硬 體 上 的 不 斷 進 步 及 發 展 , 網 路 的 使 用 率 有 逐 年 增 高 的 趨 勢 。 在 一 份 針 對 全 台 灣 地 區 北 、 中 、 南 各 地 的 民 眾 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 中 便 顯 示 了 幾 項 重 要 的 特 點 : 學 生 族 群 居 多 、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生 及 五 專 生 學 歷 為 主 、 年 輕 人 居 多 (平 均 年 齡 二 十 六 ﹒ 二 九 歲 )及 女 性 使 用 者 人 口 成 長 日 益 快 速 等 , 這 些 現 象 在 在 地 都 顯 示 了 網 路 這 個 新 的 產 業 將 是 未 來 的 一 個 新 寵 , 也 將 帶 領 台 灣 走 向 一 個 新 的 領 域 ; 而 其 中 一 個 很 明 顯 的 特 點 是 , 學 生 使 用 網 路 的 比 例 極 高 , 不 論 是 校 園 BBS或 是 WWW, 已 經 變 成 學 生 生 活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部 份 , 而 透 過 這 樣 一 個 新 的 管 道 , 也 讓 學 生 除 了 能 夠 藉 由 網 路 擷 取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之 外 , 也 可 以 藉 由 間 接 的 方 式 和 網 路 上 的 其 他 使 用 者 交 換 資 訊 及 發 表 意 見 。 但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 一 個 新 的 傳 播 方 式 的 出 現 , 也 帶 來 了 其 他 負 面 的 影 響 , 例 如 網 路 上 的 黑 函 攻 擊 、 販 售 非 法 商 品 及 傳 送 病 毒 等 , 都 使 得 網 路 成 為 另 一 項 犯 罪 的 溫 床 , 尤 其 網 路 本 身 有 的 一 些 特 性 , 如 匿 名 、 難 以 追 蹤 等 , 都 使 得 部 份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在 上 網 時 隨 意 發 表 不 當 的 言 論 或 從 事 不 法 的 行 為 。 針 對 這 個 日 益 嚴 重 的 現 象 , 目 前 如 校 園 學 術 網 路 等 都 設 有 使 用 規 範 , 以 大 準 則 的 限 制 來 管 理 網 路 上 的 使 用 , 而 就 學 生 這 個 網 路 使 用 率 高 的 族 群 來 說 , 瞭 解 網 路 的 禮 儀 及 規 範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尤 其 前 陣 子 發 生 的 政 大 學 生 在 網 路 上 針 對 老 師 發 表 指 責 的 言 論 因 而 吃 上 官 司 , 更 提 醒 了 網 路 族 群 應 該 注 意 自 己 在 網 路 使 用 時 的 一 些 規 範 及 禮 儀 。

在 目 前 針 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的 規 範 中 , 大 部 份 的 學 生 對 於 一 些 較 為 基 本 的 禮 節 及 規 範 都 應 該 瞭 解 , 例 如 禁 止 利 用 BBS傳 送 或 發 表 具 有 威 脅 性 、 攻 擊 性 的 資 料 或 文 章 、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 但 是 許 多 其 他 相 關 的 細 節 及 規 定 卻 很 少 去 注 意 , 以 致 於 觸 犯 了 也 不 知 道 ; 而 要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網 路 環 境 , 不 致 流 為 少 部 份 人 的 犯 罪 溫 床 , 有 必 要 讓 網 路 的 使 用 群 眾 了 解 到 相 關 的 規 範 , 我 認 為 應 從 下 列 幾 點 著 手 :

第 一 : 管 理 辦 法 可 與 校 規 結 合 , 對 善 盡 網 路 管 理 責 任 者 給 予 鼓 勵 , 對 管 理 有 偏 差 者 則 應 予 糾 正 並 令 其 改 善 。

第 二 :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除 了 應 以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及 TANETBBS管 理 使 用 公 約 為 參 考 基 礎 之 外 , 並 應 該 針 對 各 校 的 情 況 另 外 給 予 其 他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作 調 整 。

第 三 : 在 大 一 全 校 必 修 的 資 訊 概 論 的 課 程 及 和 網 路 相 關 的 科 目 上 , 老 師 除 了 教 授 資 訊 內 容 之 外 , 並 應 該 教 育 學 生 在 使 用 網 路 時 須 注 意 的 規 範 及 禮 節 , 這 應 是 最 基 本 的 方 式 , 因 為 在 網 路 這 個 相 當 自 由 的 環 境 中 , 與 其 限 制 或 規 範 使 用 者 的 行 為 , 倒 不 如 徹 底 地 從 灌 輸 網 路 使 用 觀 念 來 得 有 意 義 。

第 四 :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 對 於 嚴 重 違 反 規 定 的 使 用 者 或 單 位 , 給 予 處 分 並 考 慮 予 以 公 佈 姓 名 , 以 示 警 惕 。 這 樣 的 方 式 可 讓 其 他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了 解 到 在 網 路 這 個 號 稱 無 遠 弗 屆 、 自 在 遨 遊 的 世 界 , 還 是 有 一 定 的 規 則 需 要 遵 守 , 也 唯 有 使 用 者 人 人 都 能 做 到 , 才 能 維 持 網 路 的 暢 通 及 發 展 。

從 前 陣 子 發 生 於 校 園 學 生 因 觸 犯 網 路 的 規 範 而 受 到 處 分 的 案 例 , 讓 一 向 優 游 於 網 路 天 地 的 學 子 也 發 現 , 在 這 個 「 數 位 金 礦 」 中 , 需 要 去 尊 重 其 他 的 使 用 者 並 遵 守 規 範 , 才 能 真 正 享 受 網 路 所 帶 來 的 便 捷 。 的 確 , 在 使 用 這 項 珍 貴 資 源 的 同 時 , 也 應 該 去 注 意 及 了 解 之 中 的 規 則 ; 畢 竟 , 網 路 是 每 一 位 使 用 者 所 共 有 的 環 境 , 維 持 它 的 運 作 、 使 它 更 加 成 長 茁 壯 , 是 每 一 位 使 用 者 責 無 旁 貸 的 任 務 。 身 為 未 來 網 路 世 代 的 一 員 , 不 可 不 知 它 的 規 範 ; 網 路 的 發 展 , 需 要 你 我 的 關 心 。

( 編 按 : 本 文 為 網 路 世 代 徵 文 比 賽 佳 作 )

NO.394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983 | 下載:

  • 版權所有:淡江時報社
  • 電話:02-26250584
  • 傳真:02-26214169
  • 建議使用 Chrome 瀏覽器
  • 個資相關問題請洽受理窗口,分機2040
  • 管理者:潘劭愷 / 建置單位:淡江大學資訊處
  • 更新日期:2024-04-25 19:16:22
  • 線上人數:5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