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苑副刊 1999-03-08

網 路 自 由 與 規 範 ■ 賴 宗 豪

還 記 不 記 得 前 些 時 的 一 則 新 聞 , 臺 灣 在 美 國 紐 約 的 一 個 政 府 機 關 , 被 網 路 駭 客 入 侵 , 散 播 色 情 圖 片 並 損 毀 許 多 的 檔 案 資 料 ? 而 「 軍 火 教 父 」 這 個 名 字 你 一 定 也 不 陌 生 , 就 是 在 網 路 上 大 搖 大 擺 的 販 賣 槍 枝 、 教 做 炸 彈 , 而 把 網 路 搞 得 火 光 四 射 、 暴 力 血 腥 的 始 作 俑 者 。 當 然 你 也 不 會 忘 記 政 大 教 授 控 告 學 生 毀 謗 , 以 及 我 們 淡 江 的 哈 巴 狗 事 件 。 網 際 網 路 使 用 普 及 化 之 後 , 除 了 正 面 的 帶 給 了 我 們 便 利 充 足 的 資 訊 , 但 相 對 的 亦 帶 給 我 們 負 面 的 影 響 , 使 得 網 路 成 為 了 犯 罪 淵 藪 , 違 法 的 現 象 層 出 不 窮 。 網 路 上 的 犯 罪 真 的 無 法 可 管 嗎 ? 在 網 路 上 , 是 否 只 要 我 喜 歡 ,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

一 般 人 之 所 以 會 產 生 「 網 路 無 法 可 管 」 的 誤 解 , 是 因 為 大 家 以 為 在 電 腦 網 路 的 虛 擬 現 象 當 中 , 所 做 的 違 法 行 為 是 不 受 真 實 世 界 法 律 的 約 束 , 而 藉 科 技 的 防 護 與 遁 逃 , 來 為 所 欲 為 。 再 者 , 由 於 執 法 人 員 對 網 路 的 陌 生 , 或 無 法 跟 進 科 技 的 腳 步 , 而 使 有 些 人 抱 持 僥 倖 的 心 態 而 為 非 作 歹 , 讓 整 個 網 路 如 脫 韁 的 野 馬 , 難 以 約 束 。 既 然 網 路 的 使 用 已 成 為 現 代 人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 但 除 了 把 網 路 當 作 工 具 之 外 , 當 然 我 們 也 必 須 遵 守 其 遊 戲 規 則 。 首 先 , 我 們 要 了 解 , 在 網 路 上 怎 樣 的 行 為 將 構 成 違 法 ?

在 前 面 所 提 的 例 子 當 中 , 散 佈 色 情 資 訊 、 非 法 入 侵 、 販 賣 軍 火 都 是 違 法 的 , 這 些 犯 罪 行 為 都 是 有 其 相 對 的 刑 法 條 文 、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等 法 律 可 供 規 範 。 而 在 網 路 上 公 然 侮 辱 、 謾 罵 他 人 便 觸 犯 刑 法 第 三 O九 條 的 侮 辱 毀 謗 罪 。 不 管 你 是 透 過 電 子 信 件 , 或 網 路 討 論 區 , 只 要 在 網 路 上 散 佈 、 指 謫 或 傳 述 足 以 毀 損 他 人 名 譽 的 事 , 便 構 成 了 違 法 。 此 外 , 我 們 更 要 注 意 所 謂 「 著 作 權 侵 害 」 的 問 題 。 我 們 常 常 為 了 作 業 、 報 告 , 而 抄 襲 、 複 製 網 路 上 的 文 字 或 圖 片 , 而 天 真 的 認 為 , 這 又 有 什 麼 關 係 ! 事 實 上 , 只 要 在 網 路 上 非 法 重 製 , 或 盜 用 、 散 佈 他 人 有 著 作 權 的 作 品 , 均 觸 犯 了 著 作 權 法 的 第 九 十 一 ﹏ 九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 而 將 有 徒 刑 或 罰 金 的 刑 責 。 因 此 , 知 法 而 不 犯 法 , 才 是 身 為 一 個 知 識 份 子 對 自 己 行 為 負 責 的 表 現 。

然 而 , 網 路 之 所 以 迷 人 , 乃 在 於 網 路 資 訊 的 豐 富 性 、 多 樣 性 與 網 路 言 論 自 由 的 流 通 性 。 它 就 像 一 個 寶 藏 一 樣 , 我 們 對 它 充 滿 了 好 奇 , 我 們 總 會 持 著 一 顆 冒 險 試 驗 的 心 , 來 一 一 發 掘 網 路 的 新 奇 事 物 與 迷 人 的 自 由 丰 采 。 所 以 , 我 們 不 能 因 為 網 路 上 出 現 的 亂 象 而 否 定 了 網 路 正 面 和 積 極 的 價 值 。 在 網 路 這 個 互 動 、 多 元 、 資 訊 量 驚 人 的 環 境 裡 , 若 只 想 依 賴 法 律 來 維 持 網 路 秩 序 是 絕 對 不 夠 的 。 除 了 鼓 勵 網 路 業 者 的 自 律 與 實 施 分 級 制 度 外 , 政 府 更 應 該 對 社 會 來 作 加 強 的 宣 導 , 以 及 學 校 需 要 教 育 同 學 的 法 律 知 識 , 並 建 立 起 正 確 使 用 網 路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 當 然 ,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我 們 自 己 本 身 的 約 束 行 為 , 透 過 自 律 , 才 能 達 成 「 資 訊 自 由 」 與 「 網 路 秩 序 」 雙 贏 的 局 面 , 進 而 創 造 美 好 的 網 路 環 境 與 空 間 。

NO.392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848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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