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1998-06-01

社論--網 路 上 的 言 論

航 太 系 四 年 級 林 志 偉 同 學 在 學 校 BBS版 上 發 表 言 論 , 因 用 詞 不 當 涉 及 侮 辱 校 長 , 學 務 處 依 權 責 規 定 予 記 大 過 一 次 處 分 , 此 事 本 報 於 上 期 報 導 後 , 引 起 傳 播 媒 體 的 重 視 , 均 予 當 日 及 翌 日 以 大 篇 幅 及 顯 著 地 位 刊 登 , 學 校 BBS版 上 更 相 繼 引 發 同 學 及 外 界 人 士 的 加 入 討 論 , 真 可 說 熱 鬧 非 凡 。

坦 白 的 說 , 我 們 沒 有 看 熱 鬧 的 心 情 , 而 要 以 嚴 肅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 有 幾 點 是 值 得 重 視 的 :

第 一 、 社論--網 路 上 的 言 論 沒 有 完 全 的 自 由 。 BBS上 大 都 採 用 化 名 上 網 , 這 還 是 一 個 可 以 爭 議 的 問 題 , 也 許 可 能 就 是 為 了 要 做 到 「 言 論 自 由 」 吧 ! 因 為 我 是 化 名 , 所 以 我 可 以 逞 口 舌 之 快 , 不 負 責 任 , 因 此 BBS引 起 諸 多 紛 擾 , 許 多 後 遺 症 , 此 處 不 論 。 事 實 上 法 律 專 家 都 認 定 , 沒 有 法 律 條 文 保 護 在 網 路 上 的 「 言 論 自 由 」 。 因 為 網 路 是 公 開 的 , 人 人 可 上 , 所 以 你 的 文 章 人 人 均 可 看 到 , 它 已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公 開 場 所 , 在 公 開 場 所 也 可 說 是 在 公 眾 面 前 , 你 的 言 論 ( 文 章 ) 攻 訐 或 侮 辱 到 他 人 , 是 要 負 法 律 責 任 的 。 不 過 ,網 路 上 的 言 論 , 到 底 如 何 規 範 , 經 此 事 後 , 學 校 已 開 始 積 極 地 著 手 明 訂 BBS的 使 用 規 範 , 這 未 嘗 不 是 此 一 事 件 另 外 的 收 穫 。

第 二 、 校 園 倫 理 必 須 維 護 。 今 天 雖 然 不 是 「 古 早 」 的 時 代 , 「 天 地 君 親 師 」 的 倫 理 流 傳 到 今 , 也 有 了 重 大 的 變 遷 , 但 尚 未 到 湮 滅 殆 盡 的 時 刻 , 至 少 最 基 本 的 人 際 關 係 、 彼 此 尊 重 必 須 維 繫 , 才 能 保 持 社 會 的 和 諧 , 維 護 秩 序 , 正 常 的 運 作 。 對 一 個 陌 生 的 人 , 我 們 誰 也 不 敢 隨 便 指 其 為 「 哈 巴 狗 」 , 因 為 人 不 是 獸 , 何 況 是 你 的 校 長 ? 網 路 上 有 不 少 同 情 、 聲 援 林 生 的 人 , 但 我 們 想 總 不 該 有 人 贊 同 他 此 一 用 詞 。

第 三 、 網 路 上 的 「 保 密 」 問 題 。 最 引 起 爭 論 的 問 題 , 是 認 為 淡 江 大 學 資 訊 中 心 未 能 保 護 BBS使 用 人 , 洩 露 了 其 真 實 身 分 。 此 事 有 兩 點 要 認 識 清 楚 : 其 一 是 淡 大 BBS「 蛋 捲 廣 場 」 , 本 來 就 是 由 學 務 處 設 立 及 負 責 , 設 立 之 初 已 明 訂 清 楚 , 不 過 , 也 許 同 學 們 不 太 明 白 ; 因 為 學 校 的 學 生 佈 告 欄 均 是 學 務 處 督 導 管 理 , BBS也 是 佈 告 欄 之 一 種 , 資 訊 中 心 只 是 技 術 協 助 而 已 ; 其 次 , 更 具 體 的 說 「 資 訊 中 心 」 不 是 獨 立 的 機 構 , 它 不 能 對 外 行 文 , 它 沒 有 獨 立 地 位 , 他 只 是 淡 江 大 學 的 一 個 一 級 單 位 , 正 如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 學 務 處 … … 等 等 一 樣 , 它 是 淡 大 一 體 中 的 一 環 , 自 己 用 自 己 的 資 料 而 已 。 如 果 , 淡 江 大 學 資 訊 中 心 把 BBS的 資 料 提 供 給 淡 江 大 學 以 外 的 機 構 或 他 人 , 才 牽 涉 到 未 盡 其 保 護 責 任 。

第 四 、 一 個 大 過 或 可 減 輕 處 分 。 林 生 於 BBS上 發 表 言 論 後 , 經 主 管 BBS及 負 責 學 生 事 務 的 學 務 處 查 覺 , 認 定 其 已 觸 犯 學 生 獎 懲 規 則 的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 予 以 記 大 過 一 次 , 我 們 認 為 學 務 處 是 勇 於 負 責 的 , 雖 然 誹 謗 罪 在 法 院 是 告 訴 乃 論 , 但 學 務 處 對 學 生 的 行 為 負 有 輔 導 、 教 育 的 責 任 , 對 行 為 偏 差 者 若 不 予 以 糾 正 , 導 正 一 些 謬 誤 觀 念 , 職 司 教 育 者 豈 非 失 職 ? 林 生 的 應 受 處 分 , 似 亦 無 可 爭 論 。 但 揆 諸 林 生 於 十 一 日 發 表 言 論 , 於 十 五 日 校 長 回 函 後 , 即 於 十 六 日 承 認 疏 失 並 道 歉 , 可 見 林 生 的 知 過 能 改 , 若 能 提 出 申 訴 , 或 可 在 申 訴 委 員 的 慎 重 思 考 下 獲 得 從 輕 的 處 分 。

林 同 學 在 網 路 上 惹 禍 , 誠 屬 不 幸 。 這 一 件 事 不 僅 在 自 己 校 園 震 盪 , 也 已 引 起 社 會 廣 泛 的 注 意 , 我 們 希 望 這 是 一 次 現 實 的 教 育 , 讓 大 家 都 能 在 其 中 體 會 到 一 些 含 義 。

NO.370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960 | 下載:

  • 版權所有:淡江時報社
  • 電話:02-26250584
  • 傳真:02-26214169
  • 建議使用 Chrome 瀏覽器
  • 個資相關問題請洽受理窗口,分機2040
  • 管理者:潘劭愷 / 建置單位:淡江大學資訊處
  • 更新日期:2024-04-27 18:41:31
  • 線上人數: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