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 1998-09-28

網 路 非 「 化 外 之 地 」 ■ 莊 淇 銘

網 路 逐 漸 普 及 蔚 為 風 尚 後 , 引 發 諸 多 問 題 。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有 二 , 首 先 , 由 於 網 路 乃 新 興 的 媒 體 , 許 多 人 誤 以 為 需 要 等 到 訂 定 規 範 網 路 的 法 規 之 後 , 才 需 要 遵 守 法 律 , 因 而 將 網 路 視 為 「 化 外 之 地 」 , 以 為 無 「 法 」 可 管 。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網 路 有 一 個 特 性 與 傳 統 媒 體 截 然 不 同 , 那 特 性 就 是 高 度 的 媒 體 接 近 使 用 權 。

傳 統 的 媒 體 , 一 般 人 不 容 易 使 用 其 來 發 表 言 論 , 再 者 , 即 便 該 言 論 要 刊 出 或 播 出 , 必 然 會 經 過 編 輯 等 層 層 的 關 卡 , 媒 體 認 為 言 論 中 「 不 當 」 的 部 分 , 也 會 被 刪 除 , 故 媒 體 接 近 使 用 權 甚 低 。 然 而 , 在 網 路 上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發 表 其 言 論 , 且 沒 有 人 會 篩 選 之 。 在 此 狀 況 下 , 問 題 就 來 了 , 想 想 , 當 一 個 人 突 然 擁 有 高 度 的 媒 體 接 近 使 用 權 , 又 誤 以 為 網 路 是 化 外 之 地 時 , 當 然 會 造 成 網 路 上 的 言 論 如 脫 韁 野 馬 般 失 序 。 問 題 是 , 網 路 並 不 是 化 外 之 地 , 許 多 現 行 法 規 已 能 制 裁 失 序 的 言 論 。

如 刑 法 第 309條 「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者 , 處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 。 網 路 是 大 眾 媒 體 , 在 網 路 上 侮 辱 他 人 , 將 觸 犯 刑 法 第 309條 。 又 如 刑 法 第 310條 「 (一 )、 意 圖 散 布 於 眾 , 而 指 責 或 傳 達 足 以 損 毀 他 人 名 譽 之 事 者 , 為 毀 謗 罪 ,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二 )、 散 布 文 字 、 圖 書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 此 條 文 很 清 楚 的 說 明 , 以 口 頭 或 其 他 非 文 字 方 式 散 布 毀 謗 他 人 , 所 遭 受 之 處 罰 較 輕 , 相 對 的 , 以 文 字 、 圖 書 毀 謗 他 人 則 加 重 處 罰 , 其 原 因 是 文 字 圖 書 流 傳 更 廣 。

以 法 院 的 判 例 來 說 明 , A校 有 B學 生 , 在 網 路 上 發 表 「 甲 老 師 論 文 抄 襲 學 生 著 作 」 之 言 論 , 被 判 拘 役 55天 。 吾 人 可 比 較 , 在 真 實 世 界 若 B同 學 將 其 毀 謗 老 師 言 論 傳 達 給 多 數 人 , 則 觸 犯 310條 第 一 項 。 若 將 其 言 論 印 成 傳 單 散 布 則 觸 犯 310條 第 二 項 。 由 於 網 路 的 散 布 力 遠 高 於 傳 單 , 故 明 顯 觸 犯 310條 第 二 項 。 其 實 , 現 行 法 令 中 規 範 網 路 言 論 者 甚 多 , 舉 上 述 二 例 , 是 期 提 醒 大 家 , 網 路 絕 非 「 化 外 之 地 」 。 現 實 社 會 中 不 能 做 的 , 網 路 上 也 不 能 做 。

網 路 將 成 人 類 新 文 明 的 主 幹 , 人 們 絕 不 希 望 在 這 新 文 明 的 社 會 中 , 充 斥 著 侮 辱 、 謾 罵 或 毀 謗 。 讓 我 們 攜 手 將 文 明 社 會 中 的 禮 儀 、 規 範 融 入 網 路 社 會 , 共 同 建 構 具 文 化 涵 養 的 高 品 質 網 路 新 文 明 。 ( 編 者 按 : 本 文 作 者 為 本 校 資 工 系 副 教 授 。 )

NO.376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98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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