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 1998-06-01

網 路 也 不 能 !

引言

當你(妳)一如往常自由自在地優遊於internet的虛擬世界時,不論是WWW

(全球資訊網)也好或BBS(電子佈告欄)也好,當你(妳)看到一幅心儀

已久的偶像明星照或是一篇感人肺腑的文章,此時或許你(妳)會習慣性

的做些轉貼(Repost)、傳送(Forward)或是下載(Download)的動作。

在現今的網路文化中,不論是上網沒幾天的網路新鮮人,還是那種沒有網

路就覺得生活乏味,活也活不下去的網路原住民,這些動作對他們而言可

能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不過,你(妳)知道嗎?這些我們平常雖

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事,但在法官的眼中,這些行為可能會讓你(妳)成

了一個遊走於法律邊緣的邊緣人了,隨時都有觸犯法律的可能。

虛擬的世界不能為所欲為

網路雖是虛擬的世界,但這並不表示你(妳)就可以在其中為所欲為,事

實上在網路中仍舊是必須要遵循現實社會中的法則,而這些法則應是我們

每個人所該熟悉與遵守的,尤其在網路中常為人所忽略而常犯的就是有關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了。因此在這次教育部為宣導校園NII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與本校

資訊中心所舉辦的研討會中,於會期第一天下午一時三十分的研討會就特

別以「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為題實施研討。此次邀請講座為台

灣大學法律系暨法研所教授謝銘洋博士,會中就針對著作權法

的概念及其於現今網際網路所涉及的一些問題,一一加以分析研討,並

舉案例加以引述及解釋。

會中謝銘洋博士轉述給與會人員一個概念,他說前陣子他接待一個日本

來的法學教授,那位日籍教授對於網路上的法律概念就這麼的對他表示,

他說:「在現實社會中不能做的事,在網路社會中就不能夠做。」網路世

界唯一與現實社會不一樣之處,乃是個人在網路世界較現實世界易於隱藏

自己,如果在網路上觸法後,只要是被檢警單位找到,一樣是要面對法律責

任。

在網際網路上就其與智慧財產權之間的關係,謝銘洋博士舉了一個在我們

國內首宗網路上侵犯智慧財產權而遭到判決確定的例子,那就是光碟月刊

將BBS討論區上的文章,燒錄在CD中隨光碟月刊附贈,而遭人提出告訴,並

且經過一審、二審判決有罪,成為台灣地區首宗網路上侵犯著作權的判例。

講到此,謝銘洋博士打趣的說:「現在做BBS站長是一件危險的事情。」BBS站

長平常在站上收錄文章於菁華區在網路上,以網路使用者的角度來看會認

為是天經地義的事,但一般人的看法與法官的看法是不同的,此種作法站

在著作權法的觀點上,法官會認為有罪。

下 載 文 件 可 得 當 心

涉 營 利 行 為 就 違 法

學生是目前網路使用者最大族群,有關網路上智慧財產權問題和學生族群有著

切身關係的地方,主要可以就重製權、FTP Server上載及下載以及首頁

(homepage)製作等三方面作討論。

首先就重製權部份而言,所謂的「重製」依我國的法律係指「以印刷、複製、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一般在網路上可能涉

及重製的範疇包含有程式、遊戲、圖片、照片、文章等,舉例說從網路上下

載(Download)下來的任何圖片、照片、文章均為重製的拷貝。謝銘洋博士指

出這其實是網路族上網的目的之一,如果你(妳)將照片、文章下載(Download)

下來的動機純粹是用來自己欣賞,尚不構成違犯著作權法,若是將其散布給他

人從事營利行為,若此資訊屬著作性質,那麼這樣子就是違法的。

同樣的,某些共享軟體(shareware)雖然放在網路上任由使用者下載時,其

仍然有著作權之保護,通常在你(妳)進行安裝(install)時會顯示其版權

聲明。如使用期限三十天,三十天後須向該公司註冊使用等文字,像這種情

形在使用三十天後基於著作權法就不行再使用了。不過這對一般人而言,可能

不太會注意這些問題,原因是因為持有版權的廠商並不容易抓到違法的使用者

(牽涉到證據問題),但這並不代表就沒有問題。

於FTP Server方面,謝銘洋博士指出FTP Server的管理者必須要注意的就是使

用者上傳上來的東西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在美國就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曾經

有一個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客戶將在花花

公子(palyboy)雜誌上一百七十多張圖片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結果花花公

子雜誌因找不到該名上載圖片之人,最後便對該ISP提出告訴。故管理者須偶

爾上去看看。

最後在首頁方面,每個頁面的只要是由自己設計出來的就享有著作權。像某些人會自己所繪

的圖片、拍攝的照片做為底圖或展示時,此種屬於個創作部份,非經本人同意就不能隨意的

運用在自己的網頁上。平常在製作首頁時,一般常見違反智慧財產權的情形,就是將自己偶

像明星的照片置於其所設計的網頁中,因為這些照片並非是出於自身所拍攝。另外,或許(你)

妳會這麼問:「那麼網頁上的一些小圖示(icon)咧。」關於此點謝銘洋博士表示「並不是

所有的東西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要有其特殊論述及貢獻的地方,

如果像是我們常在網路所見的小圖示,如一個按鈕、一個指到下一頁的一隻手,一個小狗跑

來跑去的圖示等等,除非有特殊的版權聲明外,就一般而言,將其運用在自己網頁時是不違

反著作權法的。」

網 路 犯 罪 是 整 個 社 會 問 題 的 縮 影

在第三場研討會中,特別就網路犯罪問題進行討論。會中主講者臺灣大學黃榮堅教授表示,

版主、站長及網路服務者的刑事責任,須注意各種作為觸法的可能性,就像父母餵養小孩子

的義務,須時常整理版上的資料,並且有義務去預防各種危險的發生,而越下游的版主所須

負擔的責任也越大。

會中黃教授也談到,前陣子臺北市捉了一些非法販賣E-mail address以讓廠商寄廣告的案

件,檢查官也對此類問題相當困擾,有些人認為個人資料外洩會讓自己造成很大困擾,而有

些人則認為影響不大。此類問題在法官判定上,是屬於灰色地帶,可有罪,也可無罪,憑法

官的主觀認定。黃教授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做。

色情,在網路中是一直存在的問題。若公然在網路上散播色情圖片,則有可能觸犯「散播猥

褻物品罪」。黃教授認為,討論露幾點才是標準應該不是重點,而是其所產生作用的問題。

Playboy有些人看了並無影響,有些人看了會有傷害,而法律為了保護會受傷害者,標準也

就越定越高。既然標準難以界定,那應如何佔呢?黃教授認為,應以是否對大眾造成傷害為

依據。

會中,公行四紀同學問及本校學生在BBS上發表言論,則被記大過的事情,而質疑學校直接

取得學生資料是否合法?黃教授認為Tanet目的是為學術上而設定的。所以學校直接取得學

生資料並無違法。黃教授也認為,記了大過,若沒有讓學生了解其用處而心服,那記了大過

也無意義了。而校規只是同學行為上的依據,另一角度,它具有保護作用,若直接移送法辦,

其結果將可能更嚴重。關於學生在網上所發表而被記過的那句話,黃教授認為還不至於構成

誹謗罪。

黃教授認為,網路犯罪是整個社會問題的縮影,法律規範防止的效果只有百分之二十,而另

外的百分之八十則須以內政及教育來改善。

至於網路中所引發的暴力問題,力如例如前陣子引起風波的「軍火教父」事件,黃教授認為,

這件事只是小孩子玩遊戲,在網路上貼來貼去,以及在網路上教人作炸彈的事件,黃教授認

為此類問題是否購成犯罪,則要看其影響程度,是有人看了仍不知如何去做,還是真的有人

因而做出炸彈。就像前陣子,「完全自殺手冊」及「完全復仇手冊」就足以造成很大的社會

問題,對小孩子的影響也更為嚴重。

NO.370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156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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