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1998-09-28

師 生 於 禁 菸 區 內 吸 菸 有 法 可 辦

【 記 者 廖 卿 如 報 導 】 本 學 期 開 始 愛 抽 菸 的 癮 君 子 得 注 意 了 , 學 校 已 在 上 學 期 末 修 正 並 通 過 本 校 「 公 共 場 所 禁 菸 辦 法 」 。 修 正 後 的 禁 菸 辦 法 和 之 前 最 大 的 不 同 , 在 於 除 勸 阻 外 , 人 事 室 及 學 務 處 更 可 具 體 實 行 懲 罰 , 所 以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同 學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

學 校 中 除 了 室 外 通 風 處 及 各 大 樓 間 標 示 可 吸 菸 之 區 域 外 不 可 吸 菸 , 於 在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在 場 人 士 均 可 勸 阻 。 而 不 聽 勸 阻 者 及 違 反 此 規 定 辦 法 者 將 送 交 人 事 室 或 學 務 處 依 本 辦 法 懲 誡 。 初 犯 者 : 處 以 義 務 勞 動 服 務 二 小 時 或 依 時 數 折 抵 罰 金 ( 按 學 校 工 讀 津 貼 或 加 班 津 貼 為 計 算 單 位 ) 。 再 犯 者 : 處 以 義 務 勞 動 服 務 四 小 時 或 依 時 數 折 抵 罰 金 ( 按 學 校 工 讀 津 貼 或 加 班 津 貼 為 計 算 單 位 ) 。 而 累 犯 者 除 依 前 項 處 分 外 , 學 生 依 學 生 獎 懲 規 則 第 七 條 第 十 一 項 予 以 申 誡 處 分 ; 教 職 員 工 加 倍 義 務 勞 動 服 務 或 罰 金 處 分 。 以 上 懲 處 以 當 學 期 執 行 為 限 , 其 義 務 勞 動 罰 金 收 入 並 將 專 用 於 推 動 相 當 的 禁 菸 活 動 。

NO.376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34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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