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1997-10-20

私 立 學 校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本 校 率 先 取 得 執 照

【 本 報 訊 】 本 校 為 了 能 合 法 使 用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 由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 於 上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給 本 校 「 私 立 學 校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執 照 」 。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高 教 司 第 二 科 表 示 , 全 國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中 , 本 校 第 一 個 取 得 該 項 執 照 。

本 校 取 得 該 項 執 照 後 , 未 來 在 處 理 教 職 員 工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 將 不 會 有 違 法 的 問 題 , 教 部 頒 布 的 私 校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中 第 四 條 規 定 學 校 、 機 構 申 請 為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 電 腦 處 理 或 國 際 傳 遞 及 利 用 , 應 依 規 定 , 填 具 申 請 書 ,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 若 需 使 用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 都 應 該 取 得 該 項 執 照 始 不 違 法 。

本 校 早 已 使 用 電 腦 查 詢 或 製 作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 資 訊 中 心 副 主 任 汪 于 渝 表 示 , 本 校 積 極 取 得 該 項 執 照 , 表 示 本 校 相 當 重 視 電 腦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的 合 法 化 , 因 此 也 提 醒 其 他 團 體 及 同 學 , 網 路 上 隨 時 取 得 資 料 很 容 易 , 但 也 要 注 重 私 人 資 料 的 隱 密 性 。

立 法 院 於 去 年 通 過 成 立 「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 教 育 部 於 今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發 布 「 私 立 學 校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 , 並 於 今 年 五 月 邀 集 各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說 明 此 事 , 本 校 立 即 由 資 訊 中 心 就 本 校 所 需 使 用 之 項 目 彙 整 , 向 教 部 提 出 , 並 迅 速 獲 得 核 發 , 目 前 全 國 僅 本 校 、 輔 大 、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三 校 擁 有 該 項 執 照 。

那 麼 本 校 的 教 職 員 工 生 個 人 資 料 是 否 容 易 取 得 ? 汪 副 主 任 說 明 , 本 校 的 資 料 存 在 封 閉 的 大 電 腦 中 , 有 安 全 的 保 護 措 施 , 毋 需 擔 心 篡 改 及 不 當 的 使 用 , 未 來 學 校 決 定 要 將 大 電 腦 改 成 主 從 架 構 來 作 業 , 會 較 為 開 放 , 但 資 訊 中 心 仍 會 做 好 保 護 措 施 。

NO.345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2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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