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 1998-05-25

女 舍 一 位 難 求

本 學 期 可 說 是 宿 舍 政 策 的 急 轉 彎 。 學 期 初 , 尚 宣 布 宿 舍 仍 有 空 床 位 , 希 望 有 意 願 的 同 學 趕 緊 登 記 , 以 免 向 隅 。 日 前 , 宿 舍 分 配 制 度 在 許 多 不 同 的 聲 音 下 ,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採 問 卷 方 式 , 來 了 解 住 宿 生 的 意 願 , 結 果 願 意 以 「 戶 籍 遠 近 」 分 配 床 位 的 同 學 多 達 1215票 , 壓 倒 僅 有 784票 的 方 案 二 之 以 抽 籤 方 式 分 配 床 位 。 但 此 政 策 只 是 一 個 緩 衝 期 , 在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新 制 度 實 施 之 前 , 對 於 雲 林 以 南 的 同 學 , 優 先 分 配 床 位 , 至 於 雲 林 以 北 的 同 學 , 則 被 迫 搬 離 宿 舍 。 因 此 , 最 近 又 多 了 許 多 在 網 路 上 、 街 道 上 尋 找 房 子 的 同 學 了 。

自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起 , 宿 舍 將 採 抽 籤 方 式 ( 臺 北 縣 除 外 ) 來 分 配 床 位 , 但 仍 秉 持 照 顧 大 一 的 原 則 , 保 留 總 床 位 的 二 分 之 一 ( 即 1221床 ) 給 新 生 , 其 餘 的 1221床 位 , 則 分 配 給 僑 生 、 特 殊 生 ( 清 寒 者 ) 、 交 換 生 、 殘 障 生 、 轉 學 生 , 及 大 一 除 外 的 各 年 級 女 同 學 , 床 位 競 爭 可 謂 相 當 激 烈 , 若 說 宿 舍 床 位 「 一 位 難 求 」 , 一 點 也 不 為 過 。

新 的 宿 舍 分 配 制 度 , 讓 每 位 女 同 學 ( 臺 北 縣 市 除 外 ) 皆 有 住 宿 的 機 會 , 使 每 位 女 同 學 可 不 論 戶 籍 地 遠 近 , 在 立 足 點 上 有 了 較 從 前 更 為 開 放 的 機 會 , 可 謂 是 宿 舍 制 度 的 一 大 突 破 。

同 學 們 想 住 宿 舍 的 理 由 , 多 半 是 基 於 經 濟 、 方 便 、 安 全 等 因 素 , 公 行 四 王 同 學 表 示 , 基 於 家 人 要 求 及 經 濟 上 的 考 量 , 她 已 住 宿 舍 四 年 了 。 對 於 宿 舍 設 備 的 滿 意 度 , 會 計 三 羅 同 學 認 為 , 繳 六 千 多 元 的 費 用 , 就 能 享 有 免 再 付 水 電 費 的 待 遇 , 已 算 是 不 錯 的 了 ; 而 夜 法 文 四 郭 同 學 則 認 為 , 以 所 有 住 宿 生 所 繳 的 費 用 總 和 , 和 宿 舍 的 設 備 相 較 , 宿 舍 的 設 備 不 盡 理 想 。

而 對 於 宿 舍 安 全 性 的 滿 意 度 , 大 多 數 的 住 宿 生 都 肯 定 住 宿 舍 是 較 安 全 的 , 在 宿 舍 實 施 刷 卡 制 度 後 , 給 有 需 要 晚 歸 的 同 學 很 大 的 便 利 , 再 配 合 上 強 制 執 行 「 一 人 刷 卡 , 一 人 進 出 」 的 政 策 , 提 供 給 住 宿 同 學 既 安 全 又 便 利 的 住 宿 環 境 , 此 外 , 宿 舍 晚 間 固 定 的 輔 導 員 駐 守 , 及 與 警 衛 室 二 十 四 小 時 的 聯 繫 、 加 強 巡 邏 , 無 疑 讓 住 宿 的 同 學 在 安 全 上 , 多 了 一 層 保 障 , 難 怪 如 此 多 的 同 學 都 嚮 往 既 經 濟 又 安 全 的 宿 舍 。

在 新 制 度 預 備 要 實 施 的 情 況 下 , 許 多 原 本 住 宿 舍 的 同 學 , 因 戶 籍 地 在 雲 林 以 北 , 紛 紛 被 迫 搬 離 宿 舍 。 資 工 二 林 同 學 在 得 知 無 法 續 住 後 , 便 開 始 找 房 子 , 但 至 今 尚 未 找 到 , 她 表 示 , 要 找 到 滿 意 的 房 子 , 實 在 不 容 易 , 畢 竟 有 太 多 人 都 在 找 房 子 了 。 財 金 三 陳 同 學 表 示 , 在 她 的 寢 室 中 , 包 括 她 有 兩 位 同 學 被 迫 要 搬 , 但 另 外 兩 位 同 學 為 了 不 想 再 去 適 應 新 的 室 友 , 也 醞 釀 要 搬 出 。

在 許 多 同 學 紛 紛 要 搬 離 宿 舍 之 際 , 近 日 在 網 路 上 竟 然 有 公 開 出 租 宿 舍 的 文 章 , 宿 舍 管 理 員 在 得 知 此 事 後 , 立 刻 貼 出 海 報 警 告 同 學 不 要 「 以 身 試 法 」 , 以 免 觸 犯 學 生 住 宿 規 則 第 七 條 第 三 款 : 不 按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 而 影 響 他 人 權 益 , 記 申 誡 一 次 , 並 立 刻 退 宿 。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也 強 調 , 日 後 將 加 強 查 房 以 杜 絕 「 黑 戶 」 的 產 生 。

NO.369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94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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