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巨流河 2018-03-05

【酷學習】校園著作權及實務應用

【整理/歐陽子洵】校園是推廣尊重著作權的重要場域,為使同學更加了解著作權的重要性並確實遵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特別邀請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蔡雅蓯進行「校園著作權之認識與實務應用」演講,本報特別摘錄其內容以饗讀者。

蔡雅蓯首先提供並簡單說明相關案例:

案例一:某大學生為了節省「行銷管理」的原文書610元的書錢,跟學長借了該書(共608頁)並影印10個章節共277頁,同時還幫另外3位同學影印,後來被警調單位查獲,被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則是2萬元,是學生被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的案例。

案例二:一位22歲的孫姓高職生,自網路上下載流行歌曲,並於個人部落格分享供網友試聽,因歌曲種類繁多造成瀏覽人數暴增,引起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注意,因其未經唱片公司同意下載其所屬歌曲而提起告訴,被判處五個月徒刑,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

案例三:兩個大學生使用foxy軟體違法下載電影,因使用學校宿網下載電影時被國外宿網中心監測發現後,通知教育部相關情事,經學校透過ip追查到該生後,以違反校規處罰之。

案例四:一位學生自大陸網站下載動畫《首爾車站》(《屍速列車》前傳),並於自己的臉書上公開分享,短短一天內便有逾59萬人點閱並分享,因該片即將上映,此舉造成片商損失1.6億元(以每張票270元計),遭片商提告並求償。該生雖在親友提醒下已關閉相關訊息,但因有相關截圖,仍被依違反《著作權法》送辦。

案例五:中研院張姓博士培育生,發現林姓助理研究員的碩士論文疑似抄襲其論文而提告,經法院委請專門人士鑑定後確定抄襲情事,除撤銷該助理研究員的碩士學位,並判賠22萬。

案例六:2名清大學生為了報告需求,上網下載鳥類照片並置放於報告中,後被原拍攝者發現進而提告,後以和解收場。

案例七:一位彰化縣田中國小老師,經營一個鄉土教學網頁,其中也使用了案例六的拍攝者所拍攝的鳥類照片而遭提告,法院基於該網頁是用於教育目的而非營利,且其網頁內容是教授一些臺灣鳥類的相關資訊,是有助公益的,故判決無罪。

案例八:橙果設計公司及設計師所為喜餅禮盒設計的金魚圖案被控抄襲,一審因無直接證明可確認橙果設計師看過原作品而被判無罪,但二審則因該設計師與原作者為同一學校畢業,且原作者之作品參展過兩次且上網公開,接觸過的可能性不低;另原作者的作品具特殊性及創造性,無法隨意畫得如此相似,故判原作者勝訴。

案例九:Line貼圖「妙可大王」作者妙可麻、妙可爸指控「白爛貓」作者麻糬爸

的抄襲案。經檢察官認定,貓本來就有一定的形態,所以貓咪貼圖的樣式不會相差太多,而且兩者間的風格並不相同,妙可大王想傳達世界越複雜,心要越單純的理念,以可愛形象來溫暖大家的心,風格溫馨;白爛貓則是想要表達直白浮誇的嗆聲,加上麻糬爸在偵辦時提出創作的手稿和臺詞都有留存之證據,因此沒有違法。

案例十:一位洪姓女子在高雄誠品遭陌生陳姓男子置放個人email信箱於包包中,後因拒絕透露個資遭該男子辱罵覺得莫名其妙,遂於ptt中公開來往郵件,遭陳男提告侵害著作權,最後法官以陳男寄給洪女的電郵內容,是將本人思想表現於外部,具最低程度創意,屬於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洪女擅自上網公開,不算合理使用,已侵害陳男著作權,判洪女應賠償1萬1千元,並須從ptt撤下本案相關文章,這也算是一個因不懂《著作權法》而吃虧的例子。

談到國家制訂《著作權法》的理由,蔡雅蓯說明《著作權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著作人的權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簡單來說就是要延續文化傳承和發展,同時保護創作人的心血結晶,鼓勵大家持續創作。其次則是維護大眾知的權利,只要是符合公益,基於法律的某種規範的要件,可以不必經由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而且民眾也有合理使用的機會。

接著她說明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必須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簡單來說就是比較文藝性的創作。舉例來說,小明倘若發明符合人體工學的滑鼠,則該滑鼠較屬於實用性,不算文藝性質的創作,因此不包含在著作權內,而是應屬專利權。其次是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抄襲作品是不被列入保護範圍的。作品最低一定要有某種程度的創意存在。舉例來說,如果將一篇中文文章,透過電腦軟體翻譯成英文,則不具有最低程度創意,因為此翻譯文章不是透過人工方式逐字翻譯而成,所以不在保護範圍。另外測速照相的照片因為也是透過機械拍照,而非透過人為的取景和拍攝,也不能列入保護範圍。第三個是保固表達,意思就是創意要透過具體表達的方式呈現出來,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舉例說明,教官提供海報想法,而同學將其製作完成,則此海報著作權屬於同學,而非教官,因著作權不保固思想概念,作品一定要具體呈現。

而除了具備以上條件之外,具有公益性質的事物,則依法規定不在著作保護範圍內。

例如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標語及通用符號、表格等,或單純為傳達事實且沒有加以評論的新聞報導和著作,還有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像是高普考、特考、依照教育部成立的各級學校期中期末類似考題,為大家皆可使用,但假如是補習班考前猜題,便不能隨意使用,因為出處是具有補習班自己的創作性。

接著蔡雅蓯講解了《著作權法》中的相關名詞與規範例如「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衍生創作」、「編輯創作」……等,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相關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還透過有獎問答題來複習相關知識。演講最後,蔡雅蓯提醒,在這個3C產品盛行的網路時代,希望同學不要在網路上隨意下載免費的音樂、影片及軟體等,若想分享文章或心得,可連結網址,使大家能夠看到原著作。另外不要隨意將流行音樂放在個人部落格,應確保有合法授權,而且為公益和不涉及營利之合理使用。

NO.1061 | 更新時間:2018-03-15 | 點閱:100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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