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專載 1998-11-23

社 論--議 員 應 盡 開 會 的 基 本 責 任 與 義 務

本 學 期 第 二 次 學 生 議 會 , 因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 第 二 次 流 會 。 在 四 十 九 位 議 員 中 , 除 兩 名 因 事 請 假 外 , 僅 有 十 四 人 出 席 , 這 種 流 會 的 情 況 , 也 影 響 到 學 生 會 的 正 常 運 作 。 到 會 議 員 及 課 指 組 , 對 於 無 故 缺 席 的 議 員 , 除 了 深 表 遺 憾 外 , 並 將 在 期 中 考 後 , 召 開 第 三 次 議 員 會 議 , 研 擬 議 會 選 舉 辦 法 , 課 指 組 也 將 檢 討 以 往 的 得 失 , 提 出 因 應 之 道 , 務 期 將 學 生 議 會 導 入 正 軌 , 以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

我 們 從 以 往 兩 次 流 會 的 情 形 來 看 , 第 三 次 會 議 能 否 順 利 召 開 , 恐 怕 還 是 疑 問 ? 在 此 我 們 希 望 每 位 議 員 同 學 , 要 把 出 席 議 會 當 做 一 次 自 我 訓 練 , 自 我 表 現 的 良 機 。 在 這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愈 來 愈 密 切 。 學 校 就 是 社 會 , 社 團 是 社 會 的 縮 影 , 而 學 生 議 會 是 社 團 的 精 英 , 平 時 我 們 是 觀 眾 , 出 席 會 議 時 我 們 就 是 演 員 。 我 們 每 位 演 員 , 要 演 好 自 己 的 角 色 , 出 席 會 議 只 是 履 行 基 本 的 義 務 。

就 群 己 關 係 而 論 , 人 是 社 會 動 物 , 不 能 離 群 索 居 。 個 人 是 生 於 群 , 長 於 群 , 所 以 群 體 的 生 命 , 就 是 個 人 生 命 之 所 寄 託 。 個 人 離 開 了 群 體 , 生 命 就 失 去 意 義 , 失 去 價 值 。 有 人 把 群 己 關 係 , 稱 做 第 六 倫 , 實 在 有 其 重 大 的 意 義 。 如 何 增 進 群 己 關 係 , 如 何 在 群 己 關 係 中 , 增 益 智 慧 , 陶 冶 品 德 , 發 展 群 性 , 以 造 福 人 群 , 繁 榮 社 會 , 實 在 是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

我 們 看 年 底 三 合 一 選 舉 , 每 位 候 選 人 的 政 見 雖 有 不 同 , 但 有 一 點 是 相 同 的 : 就 是 大 家 都 說 要 為 人 民 服 務 , 為 社 會 造 福 。 可 見 一 個 人 要 獲 得 群 眾 的 支 持 , 獲 得 別 人 的 好 評 , 就 必 須 犧 牲 小 我 , 服 務 大 眾 。 當 然 , 我 們 在 學 生 時 代 , 由 於 生 活 的 條 件 , 環 境 的 因 素 , 難 免 力 不 從 心 。 但 是 我 們 既 然 當 選 議 員 , 就 應 該 堅 守 崗 位 , 把 握 機 會 , 以 善 盡 一 己 之 責 。 而 特 別 重 要 的 一 點 , 就 是 要 有 愛 群 、 合 群 、 利 群 、 樂 群 的 理 念 , 要 為 群 體 著 想 , 把 眼 光 放 遠 一 點 。 學 生 會 與 學 生 議 會 , 原 是 一 體 兩 面 , 學 生 議 會 的 決 議 , 交 由 學 生 會 執 行 , 前 者 是 立 法 , 後 者 是 行 政 。 議 會 不 通 過 辦 法 , 行 政 失 去 依 據 , 便 無 法 展 開 工 作 。

在 另 一 方 面 , 對 於 學 生 議 會 一 再 流 會 , 我 們 不 能 只 看 表 象 , 而 是 要 追 根 究 底 , 找 出 問 題 的 癥 結 所 在 。 據 我 們 所 知 , 有 部 份 議 員 的 產 生 , 並 不 是 出 於 自 己 的 意 願 , 而 是 由 於 名 額 之 分 配 使 然 。 意 願 是 工 作 的 興 奮 劑 , 意 願 高 , 工 作 就 起 勁 ; 意 願 低 , 出 席 率 自 然 低 。 所 以 今 後 議 員 的 產 生 , 應 設 法 提 高 參 選 者 的 意 願 , 課 指 組 站 在 輔 導 的 立 場 , 似 宜 訂 定 獎 勵 的 辦 法 , 例 如 對 於 當 選 議 員 , 除 頒 發 當 選 證 書 外 , 對 於 出 席 率 全 勤 者 , 予 以 公 開 表 揚 , 對 於 表 現 優 者 , 視 其 事 蹟 之 輕 重 , 予 以 記 功 、 嘉 獎 , 或 物 質 獎 勵 等 。 總 之 : 要 使 學 生 議 會 正 常 運 作 , 必 須 改 進 選 舉 辦 法 , 以 提 高 參 選 者 的 意 願 ; 更 要 予 以 適 當 的 獎 勵 , 以 激 發 當 選 者 的 責 任 心 與 榮 譽 感 , 才 能 做 到 人 盡 其 才 , 發 揮 事 半 功 倍 的 宏 效 。

NO.384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05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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