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 1998-10-05

網 路 管 理 面 面 觀 ■ 劉 艾 華

目 前 由 於 網 際 網 路 的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 大 量 的 資 訊 在 網 路 上 流 通 的 結 果 ,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困 難 。 網 路 使 用 者 若 未 遵 守 相 關 的 規 範 , 很 可 能 造 成 個 人 或 團 體 的 損 失 , 這 是 管 理 者 必 須 要 妥 善 面 對 的 問 題 。

上 學 期 曾 出 現 對 「 BBS由 學 務 處 管 理 」 的 質 疑 , 認 為 BBS這 種 使 用 現 代 電 腦 科 技 又 極 度 自 由 化 的 園 地 , 由 學 務 處 管 理 簡 直 是 對 BBS的 侮 辱 。 可 是 卻 不 知 , 學 務 處 管 的 是 使 用 網 路 時 的 行 為 , 而 不 是 架 設 BBS時 的 技 術 。 若 是 BBS塞 車 , 或 是 要 設 新 板 , 是 要 找 資 訊 中 心 , 這 是 技 術 上 的 管 理 ; 但 是 若 發 生 言 論 失 當 , 侵 犯 到 別 人 的 脫 序 行 為 時 , 就 是 由 學 務 處 處 理 了 , 這 是 行 為 上 的 管 理 , 在 觀 念 上 一 定 要 先 釐 清 明 白 。

事 實 上 , 要 管 理 網 路 實 在 是 吃 力 不 討 好 的 工 作 , 因 為 不 只 網 路 使 用 者 要 遵 守 相 關 的 規 範 , 網 路 的 管 理 者 也 同 樣 要 受 這 些 規 範 的 約 束 , 且 更 為 嚴 苛 。 若 是 網 路 上 的 事 情 該 管 理 而 未 管 理 , 那 麼 若 造 成 任 何 的 後 果 都 要 負 起 責 任 。 在 技 術 管 理 上 , 如 Home Page的 管 理 者 任 意 讓 使 用 者 置 放 危 害 他 人 的 資 訊 、 BBS的 板 主 任 意 將 帳 號 資 訊 售 予 他 人 圖 利 等 , 都 要 負 起 責 任 。 在 行 為 管 理 上 , 若 有 學 生 毀 謗 他 人 或 散 佈 謠 言 而 學 校 未 予 處 理 , 則 是 未 盡 教 育 之 義 務 。 這 些 若 追 究 起 來 , 都 有 可 能 要 接 受 法 律 制 裁 的 。

美 國 發 生 的 例 子 很 值 得 參 考 : 一 個 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 客 戶 , 將 一 百 多 張 花 花 公 子 ( Playboy) 的 圖 片 掃 描 成 電 腦 圖 檔 後 上 載 至 網 路 上 供 人 下 載 , 花 花 公 子 因 此 舉 違 反 著 作 權 而 提 出 告 訴 時 , 因 無 法 找 出 是 誰 上 載 這 些 圖 片 , 就 由 此 ISP的 管 理 者 承 擔 其 法 律 責 任 , 因 為 管 理 者 未 盡 管 理 之 責 也 。

由 此 可 知 , 校 方 單 位 如 資 訊 中 心 應 負 技 術 管 理 之 責 , 學 務 處 應 負 行 為 管 理 之 責 , 而 Home Page的 管 理 者 及 BBS的 版 主 都 要 妥 善 的 盡 到 相 關 的 管 理 責 任 , 否 則 一 旦 因 失 職 而 觸 犯 了 刑 法 或 著 作 權 法 , 就 得 不 償 失 了 。

( 編 者 按 : 本 文 作 者 為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組 長 )

NO.377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931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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