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1998-11-02

社 團 籌 經 費 可 辦 募 款

【 記 者 邱 淑 惠 報 導 】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為 輔 導 本 校 學 校 社 團 經 費 的 管 理 , 維 護 各 社 團 與 校 外 廠 商 機 關 簽 約 募 款 交 易 等 各 項 權 益 , 以 提 昇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之 品 質 , 於 上 週 公 布 學 校 社 團 經 費 的 管 理 要 點 。

課 指 組 組 長 劉 艾 華 表 示 , 社 團 在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時 往 往 需 要 廠 商 的 贊 助 才 得 以 進 行 , 而 以 往 社 團 舉 辦 活 動 是 不 得 牽 涉 商 業 性 之 金 錢 交 易 , 但 時 代 在 改 變 , 今 年 學 校 對 社 團 經 營 的 方 式 也 做 調 整 ; 社 團 經 費 管 理 要 點 的 目 的 是 , 當 社 團 與 校 外 廠 商 合 作 時 保 護 社 團 , 學 校 也 可 以 為 社 團 開 立 廠 商 贊 助 的 收 據 , 因 為 社 團 本 身 是 不 能 開 收 據 的 。

這 次 針 對 在 本 校 登 記 有 案 之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或 社 團 , 有 關 經 費 管 理 辦 法 , 包 括 首 次 開 放 社 團 舉 辦 募 款 、 義 賣 、 回 餽 捐 贈 學 校 的 活 動 。 規 定 學 生 社 團 得 收 取 會 費 、 對 外 募 款 、 尋 求 廠 商 贊 助 、 及 以 義 賣 方 式 籌 募 經 費 。 所 有 經 費 為 該 社 團 所 有 , 不 得 挪 用 私 用 或 其 他 圖 利 行 為 。 所 得 款 項 帳 目 及 收 支 明 細 必 須 公 開 公 布 , 且 輔 導 單 位 課 指 組 可 以 隨 時 派 員 查 核 , 並 將 結 果 列 為 評 鑑 之 參 考 。

社 團 在 申 請 舉 辦 義 賣 或 有 交 易 行 為 的 活 動 時 , 須 將 廠 商 全 稱 、 聯 絡 人 姓 名 、 地 址 電 話 , 廠 商 贊 助 商 品 之 方 式 、 名 稱 及 數 量 ( 例 如 : 金 錢 、 商 品 、 捐 贈 等 ) , 活 動 預 算 表 和 所 得 款 項 運 用 方 式 , 以 上 事 項 詳 細 註 明 在 活 動 企 劃 書 中 。 核 準 後 始 得 在 學 校 核 准 的 場 地 內 舉 辦 , 核 准 場 地 中 , 只 有 商 管 展 示 廳 、 驚 中 正 、 化 中 正 是 可 以 舉 辦 募 款 、 義 賣 、 回 餽 捐 贈 學 校 的 活 動 , 另 外 新 工 館 之 廣 場 僅 限 靜 態 活 動 , 其 他 場 地 則 只 能 舉 辦 一 般 性 活 動 。

該 管 理 要 點 中 並 規 定 , 與 廠 商 簽 約 之 合 約 書 , 須 經 審 核 , 販 賣 之 物 品 以 社 團 性 質 相 關 為 原 則 , 或 為 廠 商 提 供 物 品 為 主 , 但 不 得 以 廠 商 名 義 設 攤 , 或 直 接 讓 廠 商 設 攤 , 也 不 得 為 商 品 宣 傳 或 促 銷 之 行 為 。 另 外 經 核 准 售 票 的 活 動 , 票 數 須 依 課 指 組 核 定 張 數 加 蓋 組 戳 章 後 才 可 販 賣 。 若 違 反 規 定 經 查 屬 實 , 該 社 團 停 止 活 動 壹 年 , 社 長 及 幹 部 依 學 生 手 冊 獎 懲 規 則 懲 處 。

NO.381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144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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