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1998-05-25

網路 用 詞 不 當 航 太 四 林 志 偉 記 大 過

【 記 者 廖 椿 琮 報 導 】 航 太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林 志 偉 本 月 十 一 日 於 BBS蛋 捲 廣 場 校 長 版 上 , 因 為 張 貼 對 校 長 不 當 言 論 的 文 章 , 學 務 處 依 據 學 生 手 冊 學 生 獎 懲 規 則 第 九 條 第 三 款 「 惡 意 攻 訐 、 凌 辱 教 職 員 工 生 者 」 予 以 記 大 過 一 次 處 分 , 並 於 上 週 三 公 告 。

這 是 本 校 首 次 在 BBS版 上 發 言 受 到 處 分 的 案 件 , 連 日 來 引 起 許 多 同 學 的 熱 烈 討 論 , 其 中 更 有 支 持 同 學 的 聯 署 簽 名 , 表 達 對 學 校 懲 處 該 名 同 學 不 滿 之 意 , 不 過 , 此 事 件 在 二 十 一 日 校 長 約 見 該 生 , 接 受 該 生 當 面 道 歉 , 該 生 也 將 在 BBS版 上 交 代 一 切 原 委 。

航 太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林 志 偉 於 五 月 十 一 日 BBS校 長 版 上 , 發 表 「 校 長 你 關 心 過 學 生 嘛 ? 」 一 篇 文 章 , 內 容 述 及 母 親 節 園 遊 會 前 一 天 , 航 太 系 於 書 卷 廣 場 辦 了 場 園 遊 會 , 當 天 只 見 校 長 來 看 星 期 天 總 統 要 來 的 彩 排 , 並 未 順 便 看 看 航 太 系 辦 的 活 動 , 園 遊 會 當 天 亦 一 直 跟 在 總 統 身 旁 , 而 文 末 提 及 一 句 「 您 充 其 量 不 過 是 隻 哈 巴 狗 」 , 學 務 處 即 將 該 生 依 校 規 第 九 條 第 三 款 記 大 過 一 次 處 分 。

林 雲 山 校 長 五 月 十 五 日 於 BBS版 上 回 覆 林 志 偉 所 張 貼 的 文 章 , 林 生 也 於 十 六 日 於 BBS版 上 再 次 發 表 文 章 , 內 容 提 到 他 的 本 意 是 希 望 校 長 多 關 心 學 生 的 心 聲 , 並 非 有 任 意 罵 人 之 意 , 並 承 認 之 前 所 發 表 的 言 詞 確 實 有 疏 失 之 處 , 兩 天 後 ( 十 八 日 ) 該 生 於 校 長 版 上 張 貼 道 歉 啟 事 。

該 生 於 第 一 次 張 貼 文 章 內 容 的 不 當 言 詞 , 經 校 長 請 教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韓 名 銅 後 , 確 認 該 生 於 BBS版 上 張 貼 的 言 詞 , 已 觸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九 條 公 然 侮 辱 罪 「 公 然 侮 辱 人 者 , 處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 及 第 三 百 十 條 誹 謗 罪 「 意 圖 散 布 於 眾 , 而 指 摘 或 傳 述 足 以 毀 損 他 人 名 譽 之 事 者 , 為 誹 謗 罪 ,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 , 學 務 處 即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則 第 九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 - 「 惡 意 攻 訐 、 凌 辱 教 職 員 工 生 者 」 予 以 記 大 過 乙 次 。

在 被 校 長 約 見 後 , 林 志 偉 表 示 , 校 長 並 以 一 個 教 育 家 的 理 念 , 樂 於 見 到 同 學 知 錯 能 改 過 , 對 於 同 學 的 道 歉 , 校 長 欣 然 接 受 , 校 長 並 建 議 他 提 請 申 訴 委 員 會 ; 另 外 , 林 志 偉 亦 表 示 , 經 過 此 次 事 件 後 ,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一 直 要 等 到 有 像 他 這 樣 的 情 況 後 , 才 肯 去 傾 聽 學 生 的 意 見 , 不 然 的 話 就 像 之 前 學 生 在 BBS版 上 的 意 見 , 沒 有 給 予 直 接 的 答 覆 或 是 轉 貼 其 他 版 , 讓 時 間 慢 慢 去 處 理 問 題 。

針 對 此 一 情 事 , 生 輔 組 組 長 周 啟 泰 表 示 , 人 有 言 論 的 自 由 , 對 人 或 事 都 有 批 評 的 自 由 , 但 是 污 蔑 他 人 就 是 不 對 ; 他 亦 進 一 步 的 指 出 , 李 登 輝 總 統 蒞 臨 本 校 , 是 應 學 生 會 的 邀 請 , 校 長 身 為 一 校 之 長 , 理 應 盡 地 主 之 誼 , 陪 同 參 觀 , 並 沒 有 任 何 不 當 之 處 ; 學 生 在 BBS版 上 指 責 校 長 的 不 當 言 論 , 已 有 觸 犯 刑 法 之 實 , 學 校 並 未 採 取 法 律 途 逕 , 而 以 校 規 處 置 , 這 種 處 分 已 是 折 中 考 量 了 ; 學 生 若 認 為 處 分 不 當 , 可 以 透 過 正 常 申 訴 管 道 , 提 請 申 訴 委 員 會 決 定 。 另 外 , 他 亦 表 示 人 必 須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 如 果 不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的 話 , 什 麼 事 情 都 做 得 出 來 , 而 現 在 的 學 生 似 乎 沒 有 是 非 對 錯 的 觀 念 , 不 對 的 事 情 就 不 應 該 去 做 。

另 外 , 學 生 若 對 學 校 懲 處 有 意 見 的 話 , 負 責 申 訴 委 員 會 業 務 的 常 克 仁 教 官 表 示 , 案 例 必 須 先 提 送 程 序 委 員 會 會 審 理 , 若 程 序 委 員 會 決 定 此 案 有 審 理 必 要 的 話 , 再 送 交 申 訴 委 員 會 進 行 提 案 表 決 。

NO.369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181 | 下載:

  • 版權所有:淡江時報社
  • 電話:02-26250584
  • 傳真:02-26214169
  • 建議使用 Chrome 瀏覽器
  • 個資相關問題請洽受理窗口,分機2040
  • 管理者:潘劭愷 / 建置單位:淡江大學資訊處
  • 更新日期:2024-04-29 15:36:52
  • 線上人數:14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