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聞 2002-06-08

性騷擾記小過丟福園申誡

【記者范逸華報導】丟福園到底該不該罰?記小過,還是申誡?本週三(五日)由行政副校長張家宜主持的學生獎懲委員會,師生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討論後決定,丟人或者被丟者,都將記申誡乙次的處分。

學生代表表示,丟福園是淡江多年來的傳統,多數的學生都希望能保有這項傳統。若是學校能夠修繕福園,加強其安全措施,則為兩全其美的方法。對此,生活輔導組組長常克仁回應,學校所有水池的設計是屬於觀賞用池,禁止學生丟福園主要是基於安全考量。至於淡江傳統,常克仁認為,文化是可以被塑造的,況且丟福園並不能代表淡江文化。最後,師生達成共識,丟福園應該訂立罰責予以處分。

但是違反者該記小過還是申誡?會中也引起了一番討論。公行系陳翠蓮老師表示,申誡已經足以達到遏止的效果,若有同學明知故犯,則個人必須負起全責。多數的委員也認為,若是因為丟福園而被記一支小過,未免太過嚴重。所以最後投票表決申誡的處分方式,以十五票的結果,取代原先提議的記小過處分。

至於應該處分丟人的同學、還是被丟的同學?有的委員認為,被丟的人已經很可憐,況且被丟的人是出於非自願性。所以會中通過,「以任何方式進入校園水池及相關行為者」都將處以申誡乙次。但是非自願入池者,不予處分。

會中並增訂學生獎懲規則「觸犯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者」條文,觸犯者予以記小過一次,此條文增訂於學生獎懲規則第八條第十三款。至於原先提案在圖書館佔用座位而不使用者,記申誡一次。會中決議由圖書館加強巡邏,不增訂學生獎懲規則加以處分。

另外,與會者提議違反五虎崗學生機車停車場管理要點,無證或是證件逾期達三次者,將適用學生獎懲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款,不遵守校內交通規則者,予以記申誡乙次。

NO.506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1484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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