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伯學淡水校園報導】生活輔導組5月28日上午10時在Q409,舉辦「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宣導講座,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陳匡正主講,期能強化學生著作權意識及相關法治觀念。
首先,陳匡正以備受關注的著作權爭議案例談起。他舉出網紅谷阿莫「X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影片遭多家片商提告侵權的事件,檢方認定他未經授權截錄、改作並公開傳輸電影片段,超出合理使用界限,依法起訴,引發社會對網路創作與著作權界線的廣泛討論。陳匡正提醒,即便未牟利,也不得忽略原著作的權益。
另一案例為前新竹市長林〇〇論文涉抄襲風波,儘管雙方和解且當事人繳回碩士學位,但事件凸顯學術寫作中誠實引用與標註出處的必要性。陳匡正強調:「學術倫理與著作權密不可分,引用必須確實標註來源,方能維護原創與學術誠信。」
針對法律規範,陳匡正解釋《著作權法》第3條明定,著作須具原創性並屬文學、科學、藝術等範疇始受保護。他提醒,即使為個人或教學用途,若未經授權使用影音、圖片或文字資料,仍可能觸法。他以學生利用P2P軟體下載音樂為例,說明即便非商業用途,仍可能違反「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陳匡正進一步解析《著作權法》中幾項重要條文,包括第50條允許政府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發表的著作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傳輸;第52條與第64條針對報導、教學與研究等正當目的使用他人著作,強調需明確標示出處與作者姓名;第61條則指出,報刊發表的時事評論可供其他媒體在合理範圍內轉載,惟標明「不許轉載」者除外。
陳匡正亦說明,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依四項標準綜合判斷:利用目的與性質;原著作本身的性質、所引用部分的質與量,以及對原著作市場價值的影響。即使為教育或非營利使用,若超量使用或損及原作者權益,仍可能構成侵權。
最後,陳匡正呼籲學生,在撰寫報告、製作簡報或創作影音作品時,應謹慎引用他人內容,並確保符合合理使用原則,或事先取得授權。《刑法》第16條明示,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免除刑責。因此,他建議學生善用創用CC之授權條款,合法拓展著作利用的彈性與空間。
財金一林宇碩分享:「原本對著作權沒有太多概念,透過這場講座,我不僅理解了法律底線,也學會如何正確使用他人創作,收穫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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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218
| 更新時間: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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