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1999-05-31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學 校 訂 頒 處 理 計 劃

【 本 報 訊 】 鑑 於 近 來 頻 頻 有 同 學 受 到 傷 害 , 學 校 為 維 護 同 學 在 校 內 、 外 生 活 安 全 及 校 園 安 寧 , 以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 已 正 式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與 危 機 處 理 體 系 , 期 能 迅 速 應 變 , 處 理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 學 校 並 同 時 訂 定 「 應 變 處 理 計 劃 」 , 校 長 頒 佈 全 校 各 一 二 級 單 位 , 切 實 執 行 。

針 對 危 機 事 件 , 學 校 分 別 成 立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及 緊 急 應 變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的 成 員 及 指 揮 體 系 為 :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副 校 長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執 行 督 導 、 各 一 級 主 管 為 小 組 成 員 , 學 務 處 、 總 務 處 及 軍 訓 室 則 是 作 業 單 位 。

這 一 處 理 計 劃 指 出 , 學 校 危 機 事 件 大 體 可 分 為 四 類 : 1.自 然 災 害 : 包 括 颱 風 、 地 震 、 洪 水 等 非 人 為 事 件 。 2.意 外 事 故 : 如 交 通 事 故 、 山 難 、 火 災 、 溺 水 、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 瓦 斯 中 毒 、 化 學 物 品 傷 害 等 。 3.犯 罪 案 件 : 為 學 生 遭 受 竊 盜 、 勒 索 、 殺 人 、 械 鬥 , 及 性 騷 擾 等 。 4.自 傷 事 件 : 發 生 於 校 內 外 之 學 生 自 傷 事 件 , 包 括 多 頻 率 生 ( 心 ) 理 疾 病 、 多 頻 率 違 規 及 攻 擊 行 為 、 多 頻 率 意 外 事 故 、 自 殘 與 自 殺 行 為 。

該 計 劃 針 對 近 來 最 受 各 界 注 目 的 性 侵 害 事 件 , 曾 妥 訂 處 置 要 點 : 1.學 校 接 獲 通 知 後 儘 速 派 員 趕 赴 現 場 瞭 解 狀 況 , 安 撫 學 生 情 緒 。 2.通 知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 生 輔 組 , 視 狀 況 通 知 家 長 。 3.對 被 性 騷 擾 者 立 即 給 予 保 護 與 心 理 諮 商 , 並 轉 介 學 輔 組 追 蹤 輔 導 。 4.如 確 定 為 性 騷 擾 案 件 , 則 立 即 進 行 法 律 與 行 政 補 救 或 報 警 處 理 。 5.視 個 案 狀 況 尋 求 社 會 資 源 。 6.處 理 時 需 全 程 保 密 保 護 被 害 人 免 遭 第 二 次 傷 害 。 7.學 輔 組 、 生 輔 組 須 將 處 理 經 過 呈 報 學 務 長 、 校 長 。

NO.403 | 更新時間:2010-09-27 | 點閱:907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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