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2024-11-29

行政人員職能培訓 認識勞基法保障權益

【記者吳映彤淡水校園報導】人力資源處「行政人員職能培訓課程」,第一場於11月26日上午10時在驚聲國際會議廳舉行,邀請富達法律事務所律師劉奕伶,講述「勞基法實務及案例」,以實例說明法律對勞工的保障,增進教職員對《勞動基準法》的意識,從而維護自身權益,逾90名教職同仁參與,臺北與蘭陽校園同步視訊。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劉奕伶從《勞基法》條款展開,說明勞工的各項從屬性特徵,如:具備人格、為他人之目的勞動、須受事業單位的管制約束、與同事間為分工合作狀態、遵守該單位服務紀律及接受獎懲等;她以外送平台為例,外送人員的機車上會配有平台的外送箱,須按照平台的指示接單並與其他外送夥伴分工,因此構成勞動契約關係。

而《勞基法》目的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劉奕伶說明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為「勞動對價」且具「經常性給予」性質者,不論是以津貼或獎金等名義,皆屬於勞基法定義之「工資」,如:績效獎金及全勤獎金皆屬其中。

為建構職員對「資遣」的具體概念,劉奕伶表示,雇主對員工勝任工作的判斷標準需客觀合理、給予合理的改善機會並提供教育訓練、安排更適當的職位,若員工長年無法達成業績標準,應配合其能力移至相符職位;若主管職認為員工態度不佳,亦無法構成資遣理由,需有客觀舉證。

此次演講內容豐富,職員們認真聆聽並提出疑問,加深彼此對於勞基法的概念,了解法律所保障的勞工權益。管理企劃組組長李彩玲認為講者口條清晰、內容淺顯易懂,對同仁提出的問題,皆給予適當的回應,從課程中收穫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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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導連結 #SDG4優質教育 #SDG8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 #SDG16和平正義與有力的制度

NO.1199 | 更新時間:2024-12-03 | 點閱:158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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